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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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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医生 考核办法 实施细则
巴彦霍热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生 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锡林浩特市卫生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当年12月上旬完成。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经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同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院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总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考核委员会在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工作方案,规范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条 业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占70%)。主要考评是否完成市卫生局及卫生院规定的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计生卫生防病知识;协助卫生院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危孕产妇到上级卫生院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应列为考评的重点内容进行考评。   (二)业务水平考核(占20%)。考核内容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可根据需要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占10%)。乡村医生应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每年1次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记录。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等内容;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过卫生院等将书面通知送达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备案。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内容。   (二)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应于考核完成后15日内向乡村医生书面送达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事宜。   (六)考核委员会应于考核结束15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暂缓考核。暂缓考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于暂缓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应统一补考核时间,并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成员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均为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合格。任何一方面不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其中:业务考评分值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考核记录”栏。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在《乡村医生考核表》中“考核结果”栏中简要记录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6个月之内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的;   2.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的;   3.考核年度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并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不服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6.故意泄漏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进行执业活动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的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填写《锡林浩特市乡村医生考核登记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由市卫生局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锡林浩特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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