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市政府贯彻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标准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223)36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假设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条例施行中的假设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二、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前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第2页共3页三、严格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方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局部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