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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法规对企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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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法规 企业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安全 责任
法律法规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的平安责任 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平安意识,进一步了解企业、企业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在平安生产方面的责任。公司质安部将我国现行的局部法律、法规及上级在平安生产责任方面的条款摘录如下,请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学习了解。 企业平安责任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平安生产的管理,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平安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1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成心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成心拖延报告期限的,成心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平安和健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撤消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平安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 2种作业人员,未经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平安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2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2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2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消其平安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分。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分。 中建四局平安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六、具体责任追究: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2、平安机构、平安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平安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重大平安隐患的治理和整改不重视、不布置、不要求,致使发生重、特大平安事故的; 4、对职工未进行平安教育、培训和考核,或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分配职工上岗作业; 5、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规章制度; 6、只重视生产和利益,无视平安生产且连续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 (五)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谎报、漏报,或隐瞒重、特大平安事故不报的; 2、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预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人的。 企业负责人平安责任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负责。 第五十条房屋撤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平安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平安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4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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