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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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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 台州 重大 新药 研发 专项
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科院重大新药科技创新成果的引进、消化(培育)和转化,集中力量解决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为我市(生物医药)药物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引领和支撑,设立台州重大新药研发科技专项。为了充分发挥重大专项对科技创新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 第三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经费由市科技经费资金支持和引导,并逐年增加投入,逐步加大企业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项目产业化后须归还市科技经费拨付部分,还款资金滚动用于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重点支持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中的台州市企业成员与中科院研究机构成员洽谈成功的合作项目,主要包括采用绿色工艺路线的生物技术药物、化学合成药物、中成药、先进医疗器械、新型药用辅料等领域,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化学药物、新型疫苗、诊断试剂等创新型药物品种。 第五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坚持“有限目标,把握重点,突出特色,鼓励创新,发展产业”的原则,以重大新产品开发为龙头,以核心企业为载体,以重点技术领域、研发中心、创新平台为支撑。 第六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台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要求,中科院科研机构已有一定技术基础并能够在台州市企业实现转移转化和规模化生产的项目; (二)项目必须列入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简称STS 计划),项目一般需完成实验室阶段研究工作,具备集成研究与转化研究的技术基础; (三)项目实施后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药物新品种,能在我市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由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组成,项目主持单位必须是台州市企业,项目合作单位为中科院科研机构;项目设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其中:项目管理负责人由台州市企业管理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由中科院科研机构专家担任。 (五)项目承担单位(含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必须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转化研究和工程条件、工作场所、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六)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的台州市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团队; (二)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有配套资金的保障和良好的信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来源包括主动设计、主动组织和自由申请三种方式。主动设计项目是指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全市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明确研究开发目标的项目;主动组织项目是指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协同创新中心将相关申请单位具有相近研究开发内容的项目集成起来,通过项目联合体等形式组织实施的项目;自由申请项目是指市内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与中科院相关院所达成合作意向后申报的项目。 第九条 同一法人以及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同一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正在实施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不得申请新的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中的台州市企业成员向协同创新中心申报项目。申请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需填写《台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区企业承担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的,由所在区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及资金配套承诺。区科技局按市科技资金在该项目中投入资金的100%予以配套。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工作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产业需求牵引”的原则,每年确定项目重点支持的方向。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产业需求牵引”的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并对其应用前景、关键技术成熟度、实施的可行性等内容做出分析。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同政府有关部门、技术和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筛选并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点支持方向,平衡项目资金,确定立项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立项的项目,与市财政局共同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协同创新中心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报主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经费由中科院(院拨)经费(STS计划支持)、市区二级科技经费、企业自筹四部分组成,比例原则上应为1:3:3:3。 第十七条 市区二级科技经费核拨周期为3年,对核定的项目经费中由资金支持的部分,原则上按3∶3∶4的比例安排年度支出预算。(市级科技经费先拨付到协同创新中心,由协同创新中心与企业签订无息借款合同后拨付到企业。) 第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年度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每年对项目阶段进度进行评估,提出后续工作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科技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和建议,每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各承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实施目标,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安排应有相应的划分协议。上述有关资料应报送市科技局备案,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出调整的申请报协同创新中心审批,调整后年度分期拨款缓拨,待调整到位并经核实后予以拨付。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未履行报批手续造成原合同任务无法完成的,后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责。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市科技局、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经费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经理论或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已产业化;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 (三)与项目相配套的拨款、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辅助生产资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 (四)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 (五)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撤销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协同创新中心并到送到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持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协同创新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与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对于执行情况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的项目评选中将得到优先安排。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包括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资料。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由协同创新中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应将该项目在协同创新中心定期举办的成果展示会展示,并做好进一步规模化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立项时与协同创新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项目产业化实施情况与协同创新中心协商市科技经费支持部分的还款事宜,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执行情况差、未实现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局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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