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从一司法案例论刑事侦查主体越权管辖取得证据的效力问题1根本案情2022年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渎检科以本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王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由于案件涉及一乡镇卫生院院长徐某,故检察机关对徐某一并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徐某犯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发现不应该追究王某刑事责任为由向县法院要求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某的起诉。但县人民检察院仍以自行侦查取得的原有证据对徐某一人进行指控,指控徐某犯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庭审中,被告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证据来源于该院的自行侦查。根据职权管辖的分工,县人民检察院对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无侦查管辖权,故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无侦查权而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分歧意见县人民法院在合议庭合议时。对县人民检察院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引出本案争议的焦点:该县人民检察院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对徐某定案的依据即其越权管辖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权管辖的分工规定,对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行使侦查管辖权的法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县检察院在没有其他犯罪人的情况下直接对本案进行管辖,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职权管辖分工的规定,因此,该证据应视为非法证据,在法律上认定无效。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是:(1)虽然,我国采用的是警检二元化的侦查模式,但从检察院所具有的除直接侦查权之外的补充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看。其对案件的侦查并不受法律对职权分工的限制。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自己认为必要时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符合诉讼的规律和检察机关的职能。(2)否认侦查的有效性将损害诉讼的效率。改换侦查主体不但耗时耗力,而且对当事人本身也毫无意义。同时,由于时过境迁,可能导致取证时机丧失而使某些证据难以获得。(3)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徐某涉嫌犯罪的侦查管辖是与对有管辖权的王某的犯罪进行侦查时一并进行的。虽然检察机关后来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但作为侦查管辖权本身而言,检察机关在对有管辖权的犯罪进行侦查时一并对无管辖权犯罪进行侦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证据的形成程序合法。因此,应认定为有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