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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开展
事务
社会工作者
试点工作
意见
关于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
XX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公共效劳均等化,根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开展的要求,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老年居民人人享有根本养老保障。
(二)根本原那么
1.坚持广覆盖、保根本、多层次、能转移、可持续的制度建设方针。
2.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3.实行“个人账户+根底养老金〞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试点。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具有XX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和已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保障方式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1.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可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不缴费,其在同一户口本内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可直接享受老年津贴。
(三)费用筹集
1.个人缴费。
根据202223年我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一定比例设定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标准分为八档:第一档2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4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30元、第七档180元、第八档240元。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个人月缴费标准今后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原那么上按月缴费,也可以根据收入情况按季或按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年满45周岁的参保
人,可趸缴假设干年的养老保险费。
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按照本意见参保时,其军龄视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所需缴费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待其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时由财政为其补缴。村(居)“两委〞成员任职期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局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参保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由政府资助其参保。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3.政府补贴。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或老年津贴条件的人员,政府分别负责发放根底养老金或老年津贴;市、县政府应当建立鼓励机制,对参保人予以缴费补贴。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孝道文化,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困难农村居民参保。
(四)个人账户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相关的补助和资助及利息收入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在
基金积累期内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参保人原那么上不允许退保,不允许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出境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可延缴或趸缴缺乏年限至满15年以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不再继续缴费,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月领取老年津贴。
2.养老金计发方法。
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根底养老金两局部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首次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23"38号文的规定执行,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财政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根底养老金。根底养老金由省、市、县各级政府负担。
(六)老年津贴
对符合领取老年津贴条件的人员,由政府按月发放老年津贴,直至终老。
根底养老金和老年津贴标准另行规定,并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养老金和老年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政府补贴资金安排
省财政对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给予根底养老金补贴,根底养老金其余局部、鼓励补贴、老年津贴、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财政负责继续发放局部等,由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各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期间,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政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
(八)统筹层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那么上实行市级统筹,试点地区在起步阶段可实行县(区)级统筹。
三、与其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本意见实施后,已开展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应逐步将原农保方法并入根据本意见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参
加原方法的参保人的两种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按本意见计发。尚不具备合并条件的、在保证参保人待遇不低于本意见的前提下,可继续按原方法执行。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及发放养老金、老年津贴等养老待遇的专项资金全额纳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开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
各地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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