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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性
纪律
树形
讨论
活动
学习
资料
【“讲党性守纪律树形象〞大讨论活动学习资料】
“讲党性、守纪律、树形象〞活动 学 习 资 料 ●中组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中组部严守换届纪律五条禁令 ●山东省委组织部严守换届纪律六条禁令 ●泰安市委组织部严守换届纪律七条禁令 ●“5.17.5〞换届纪律要求 ●四项监督制度 ●关于开展向王彦生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向李林森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 中组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标准。
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中组部对部机关干部提出 严守换届纪律五条禁令 禁止跑风漏气,严禁向规定范围以外人员透露,在非工作场合参与、谈论换届工作的有关信息; 禁止替人说情,严禁为特定关系的人说情,打招呼,引荐有关人员; 禁止打探消息,严禁非工作范围人员评论党派与换届工作有关的信息,不得传播小道消息; 禁止收受礼品,严禁违反规定收受贵重礼品、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禁止接受吃请,严禁因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山东省委组织部 坚持公正正派严守换届纪律六条禁令 1、严禁为他人谋取职务说情打招呼或联系、引见有关人员。
2、严禁跑风漏气,泄露、打探或在不适宜的场合谈论换届人事调整有关信息。
3、严禁参加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和组工干部形象的宴请等活动,收受礼品、礼金。
4、严禁在换届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5、严禁封官许愿、邀功讨好,拿组织原那么送人情、作交易。
6、严禁私自干预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上述禁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泰安市委组织部 严守换届纪律七条禁令 1、严禁替人说情,为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或联系、引见有关人员。
2、严禁封官许愿、邀功讨好,拿组织原那么送人情、作交易。
3、严禁跑风漏气,透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换届工作信息。
4、严禁打探消息,在不适宜场合谈论换届人事调整有关信息,听信、传播影响换届工作的不实言论和小道消息。
5、严禁参加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和组工干部形象的宴请等活动,收受礼品、礼金。
6、严禁弄虚作假,掺杂个人感情,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7、严禁干扰调查,干扰、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上述禁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5.17.5〞换届纪律要求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针对换届中容易发生的不正之风,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
5个严禁: 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17个不准: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 、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照顾;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个一律: 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项监督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方法(试行) 2、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方法(试行) 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方法(试行)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报告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标准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前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方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八条 本方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以下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方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以下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响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催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