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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职工福利
待遇
规定
***院字[2011] 号
****医院职工福利待遇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让广大职工感受医院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增强职工的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激励广大职工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凝聚人心树形象,全面提升建强院,共同构建和谐医院。结合我院实际 ,决定开展“四送四慰问”工作,即:“结婚送祝福、中榜送贺喜、体检送健康、退休送关爱和离退休人员慰问、住院慰问、困难慰问、吊唁慰问”。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在职职工福利待遇的规定
1、职工结婚时,以医院名义送去有院长、党委书记签名的贺信一封,贺金500元以示祝贺,由工会统一安排。
2、职工子女考上大学(全日制统招生),以医院名义送贺信一封,贺金500元以示祝贺,由工会统一安排。
3、每年安排一次职工健康体检,由保健科具体组织。
4、职工退休时,医院赠送价值200元的纪念品。
5、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遭遇天灾人祸等紧急困难时,由本人向工会提出困难补助申请或由本人所在分工会代为申请。困难补助标准应根据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困难程度,由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给予其500-1000元/人·年范围内的补助。
6、职工因病(含女职工生产等)或因工伤住院治疗三天以上(含三天)者,医院工会按照100元标准购买慰问品安排探视慰问。
7、医院职工去世,医院送500元的慰问金(不含政府或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待遇)。
8、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医院送500元的慰问金。
9、职工的公、婆或岳父母去世,医院送200元的慰问金。
二、关于慰问离退休人员工作规定。
1、春节对离休干部、退休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全国劳模进行慰问,慰问标准:每人200元。
2、对因重大疾病或手术住院的离退休职工进行慰问,慰问标准:离休及退休县处级领导每人150元,退休职工每人100元。
3、对定期住院疗养的离退休职工进行慰问,每年慰问一次,慰问标准:离休及退休县处级领导每人150元,退休职工每人100元。
4、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瘫痪在床的离退休职工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带慰问品走访每年一次,慰问标准:离休及退休县处级领导每人150元,退休职工每人100元。
5、春节前,对本年度满80周岁离退休人员进行贺寿,慰问标准:每人200元。
三、关于办理职工丧葬事宜的规定。
1、工作程序
在得知某位职工去世的消息后,所在科室以及负责离退休工作的同志报告工会,院工会向医院主要领导汇报,并召集在岗的院领导、院办、党办、人事科、工会、总务科和职工生前所在的支部(科室)负责人等人员到职工家中看望和慰问,并送花篮和慰问金(500元)。
2、有关科室和工作人员职责
院工会负责向院领导汇报职工家属提出的问题,能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能答复的请示院领导后,代表院领导向职工亲属讲明院领导的研究意见,负责安排落实车辆。
人事科负责向职工亲属讲解抚恤金、丧葬费发放标准及医疗费报销等政策和规定。负责向职工生前所在支部(科室)提供人事档案。
职工生前所在支部(科室)负责撰写职工生平介绍,并交主管院领导审阅、修改后,再到职工家中征求其亲属意见并修改后交院办打印二份分别交给主管院领导和工会工作人员。
院工会及负责离退休工作的同志负责联系去世职工的火化事宜及会场布置,负责书写单位、亲属送花圈用的挽联,协助家属办理火化的全套手续。
3、会议规格
(1)、一般干部或职工去世后,由职工生前所在支部(科室)负责人主持会议,主管院领导介绍生平。参加人员:职能科室派1名代表,分工会派2名代表。
(2)、具备中级职称的职工或中层干部去世后,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主管领导介绍生平。参加人员:职能科室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及所在分工会各科主任。
(3)、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职工或副县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由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会议,党委书记或院长介绍生平。参加人员:职能科室主任、副主任、分工会主席及所在分工会各科主任。
四、审批程序
1、恭贺金、慰问金均可由职工所在分工会代为申请并办理。分工会写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交院工会办公室,经工会主席签字,院长审批后发放。
2、困难补助金应由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不便时也可由分工会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应调查证明材料或旁证材料并提交院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具体补助金额,然后公示三天;如无异议,由工会主席签字,院长审批后予以补助。如有不同意见或反映的,由院工会组织调查核实后予以复议,再次进行公示,说明困难情况及院工会同意原因。
经调查核实,家庭困难与事实不符的,不予补助。
五、说明
1、本规定中的职工,系指在职的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以及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人员。
2、本规定中的职工直系亲属,系指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3、恭贺金、慰问金领取时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系指结婚证、录取通知书、住院证明、死亡证明的复印件等;
4、困难补助金申请时须提供的相应调查证明材料或旁证材料,系指由分工会签名的调查报告、其所居住的城市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函件等。
5、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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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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