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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危险
化学品
安全隐患
排查
治理
体系
意见
专题
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意见专题
湘安监危化〔2023〕267号
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
各市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和标准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总体格局
1、充分认识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标准化的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随着我省石油化学工业迅速开展,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双双超1000亿,各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量在大幅增加,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平安事故,不仅对人身平安造成严重危害,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治理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可以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平安事故,确保一方平安。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贯彻“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防控平安生产事故的有效措施。各地、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长效机制,把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
2、明确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工作格局。要以政府为指导,企业为主体,依托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23年前构建起覆盖全省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监控、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落实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平安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谁生产经营,谁排查治理〞的原那么,对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平安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从业单位管理人员到从业人员,从管理部门到生产岗位都要承当相应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排查治理平安隐患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业单位排查治理平安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从业单位平安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挂牌督办、公示公告、审查核销、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并对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职责部门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辨识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的标准
4、理解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的概念和类别。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是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划分为一般平安隐患、重大平安隐患和特大平安隐患三类。一般平安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平安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治理期限较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特大平安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或者一时难以整改,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列入专项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隐患。
5、理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平安隐患的关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重大危险源是其本身固有的属性,只有通过改变危险化学品的量才可能改变这种属性。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核心是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超过临界量。重特大平安隐患是指事物所处的一种状态。通过消除人的不平安行为、物的不平安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可以改善的,直至到达平安状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平安隐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具有潜在危险性和确定性,每种危险化学品都有结论性数据,比拟容易区分,而重特大平安隐患恰恰相反,具有潜伏性和不确定性,既不外露,也没有数据可查,且涉及决定因素多,难以区分。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上,如果制度健全、设施完备、措施得力,不存在不平安因素,即使是重大危险源,也不一定就是重特大平安隐患。而一旦重大危险源存在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平安隐患时,即二者形成了统一体,那么重大危险源就会转化成重特大平安隐患,从而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划分平安隐患类别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将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类别的划分标准确定为: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化学品特大平安隐患。
①符合XX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认定方法〔试行〕特大事故隐患区分标准的平安隐患;
②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或者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影响;
③经专家组依法依规认定的特大平安隐患。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平安隐患。
①符合XX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认定方法〔试行〕重大事故隐患区分标准的平安隐患。
②可能造成较大、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因事故可造成相当范围内的重大影响的平安隐患。
③经专家组依法依规认定的重大平安隐患。
〔3〕危险化学品一般平安隐患是指重特大平安隐患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
7、推动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常态化。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每日排查制度和每月集中排查制度,把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的日常平安管理的重中之重,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从业单位须建立区域岗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划分区域、岗位,并明确责任到个人。区域、岗位责任人员对所辖区域、岗位的平安隐患负责,每班对所辖区域、岗位进行平安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须立即处理和上报。从业单位管理人员须每日进行巡查,催促区域、岗位责任人员落实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及时处理巡查过程发现的平安隐患。从业单位要每月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开展平安隐患综合排查,并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落实平安隐患整改治理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应急措施〔简称“五落实〞〕。在平安隐患治理过程中或平安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构成现实危险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档案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排查出的平安隐患,应当在XX省危化品信息系统分类登记、建档。一般事故隐患,要逐条记载、分类、建立台账;重特大平安隐患,要建立一患一卡、一患一档。一般平安隐患台账的内容应当包括:登记时间、隐患名称、隐患类型、具体部位、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等。重特大平安隐患档案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单位根本情况、隐患形成原因、危险危害程度、隐患确认报告、整改治理方案、整改结果、验收意见、申请销号文书等内容。
〔4〕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各级平安监管部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巡查。要分级明确辖区内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告,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和巡查情况上报上级平安监管部门。乡〔镇〕安监站应当每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巡查一次;县市区安监局应当每月对辖区县级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巡查一次;市州安监局应当每季度对辖区内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巡查一次;省安监局组应当每半年对省级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巡查一次。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
8、实行平安隐患分级监控和重特大平安隐患审查认定。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分别由从业单位、县、市三级分级监控,重特大平安隐患由市、省两级审查认定。一般平安隐患由从业单位自行监控并整改治理到位,重大平安隐患逐级报市级安监部门审查认定后,由县级安监局监控并催促从业单位整改治理到位,特大平安隐患逐级报省安监局审查认定后,由市级安监局监控并催促从业单位整改治理到位。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平安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平安隐患能有效监控、及时整改治理到位。
9、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核销制度、重特大平安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核销制度。一般平安隐患整改完毕,经从业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核销;重特大平安隐患整改完毕,由从业单位报请安监部门验收,经相应负责监控的平安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核销。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平安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将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大或整改难度大的重特大平安隐患列为挂牌督办的平安隐患,向从业单位下达挂牌督办令,并将重特大平安隐患名称及整改期限向社会公布。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分。对重特大平安隐患无法整改的从业单位,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
10、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报告制度,鼓励、发动从业人员发现和排查平安隐患,对发现、排除平安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平安隐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隐患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单位人签字并催促落实。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11、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查询系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须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履行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书面向当地平安监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书面报告须包括该从业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平安隐患整改投入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使用情况、平安生产事故情况和下一年度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打算。书面报告须有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审核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书面报告,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对于不履行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审核为“不合格〞。省安监局将历年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和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汇总后,向公众提供查询,并将审核为“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信息及其单位信息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的信用系统。对连续两年审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五年内累计三年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