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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纠正
行业
不正之风
处罚
规定
医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处罚规定
按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中“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公务活动中,非法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规定中“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物资的购销、基建和设备维修等活动中,非法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等;在医务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处方费、宣传费、转诊费等;接受药商或器械商提供的免费旅游,参加未经医院批准的学术活动;为药品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器械、材料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患者“红包”或在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购销和基建、设备维修等活动中接受企业、医药代表付给的“回扣”,属受贿行为,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㈠、责令退还,并处所收红包10倍的罚款;
㈡当年度医德考评定为“较差”等级。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定为考核不合格,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㈢两年内不得晋级、晋职;
㈣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属于索要、暗视送红包,一律以情节严重论处,吊销执业证书;
㈤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㈥对收受回扣查实的,按收受商业贿赂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㈦个人收受回扣、“红包”或由其他非法所得者,所在科室当月综合考评中医得医风不得分,追究科室主任管理责任。
㈧科室集体收受回扣或收受药品、器械"进科费"私分,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免去科主任职务。
以上八条可同时执行。
第四条 禁止医药代表在临床诊室进行促销活动。禁止医务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若发现接待医药代表者,首次罚款200元,屡犯者加倍处罚。禁止科室和医务人员为医药代表或场上“统方”,有“统方”行为者,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扣除科室医德医风评分,同时追究科主任管理责任。科室集体“统方”或多次出现“统方”行为者,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免去科主任职务。
第五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责令科室将乱收费或乱涨价部分的金额如数退还患者。
(二)科室(或个人)乱收费、乱涨价,对科室除以5倍罚款,连续3个月,扣除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相应分值,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科室资格,酌情扣除科主任当月岗位津贴。
以上二条同时执行。
第六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医疗收费项目或标准,未按医院规定程序进行减、免收费者,属漏费行为。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或科室将减、免收费部分的金额追回,上交医院。
(二)对科室及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减、免收费项目或标准,处以2倍罚款,连续3个月,扣除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相应分值,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以上二条同时执行。
第七条 任何科室(或科室)不得违反医院医疗就医收费程序。未按程序先检查、后交费(紧急为重情况除外),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其中包括使用院外出具的收据或发票、白条子、现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没收当事人或科室私收的金额。
(二)个人私收现金,处以10倍罚款,予以待聘,停止处方权一年,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职称晋升延迟2年申报。私收现金在1000元以上,予以辞退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三)科室或处室私收现金,处以5倍罚款。扣除科主任当月岗位津贴。累计金额1000元以上,免去科主任职务。
以上三条同时执行。
第九条 严禁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住院以及乱开大处方,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住院者退还相应费用,并处以10倍罚款,工资降一级,职称晋升延迟一年申报。
(二)对不因病施治、开不合理大处方,开贵重药或开与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加重别人负担,处以药品费、检查费5倍罚款。当年度医德考评定为“较差”等级。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定为考核不合格,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暂缓晋级、晋职;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等处理。
第十条 医务人员不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规定办理或向患者出具假证明或其他假医疗病历者,一经查实,降职或降级,职称晋升延迟2年申报。
第十一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在院内使用、销售(代售)药品、保健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科室私自使用、销售,没收违规收入,两年取消评先进科室的资格,科室主任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个人按销售款处以5倍罚款,予以待岗或辞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院能满足患者基本诊疗条件情况下,私自介绍病人到外院检查、取药、住院,收取好处费,一经查实,由当事人支付病人药费、检查费,并处以5倍罚款(住院费按医保标准)。
第十三条 在医疗服务中,对患者冷、硬、顶甚至恶语伤人或动手的不文明行为,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要求当事人给患者赔礼道歉,并处以100元罚款。患者每投诉一起,扣科室医德医风分值2分。
第十四条 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推诿病人。凡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诊疗、私自转诊或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待岗或辞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室(或个人)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医疗团体或个人从事医疗活动,违反者,一经查实,其收入全部上缴,并处以5倍罚款,劝阻不改者予以辞退,年终医德医风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科室或个人承担由此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诊疗活动中采取弄虚作假套取药品、检查或费用者,或不按医嘱用药,少用、不用药品,按贪污论处。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补交或退回药品、检查费用。
(二)对当事人处以10倍处罚,并予以待岗。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对当事人予以待处理,待岗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期限。对违反以上任意条款的科室及个人,均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当事人在科室内做出检查。
第十八条 主管院领导及职能科室负责人要按照行风建设责任制要求,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纠风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除按照本规定处罚外,还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医院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鼓励职工或患者向医院举报,医院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
监察室 83808127(负责行风违纪、服务态度)
医务科 83808771(负责医疗质量)
护理部 83808771(负责护理质量)
财务科 83808127(负责医疗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院的其他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昌经开区蛟桥镇医院
蛟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