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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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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职工 考勤 休假 规定
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各种休假制度,维护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调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 (一)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休各种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提出申请。 (二)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每个职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勤员按考勤要求如实记载,认真统计工作和休假情况,按照考勤表的列项结清当月各类休假的天数,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综合考核办,各种假条证明附后。 (四)一周内工作满三天,方可享受休息日。在休假期间,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关规定冲销。 (五)如对科内违规的或缺勤的隐瞒不报,经核实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六)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职工调资、发奖、评先、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职工休各种假期,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各科于次月3日前将《休假申请表》报送综合考核办。 (二)职工出差、休假在外患病需请病假的,除急诊外,其余疾病一律要回本院办理请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急诊、重病、意外等),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完成,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急诊需持当地医院相关病历资料、疾病证明回医院补办病假手续,意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三)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者,在上班前应及时到科室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综合考核办备案。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责任自负。 (四)参加学习、进修及公务活动等,按《关于职工外出参加学习的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参照《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按旷工处理。 (五)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不得同时请假,休假时应合理安排好工作。 第四条 假期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的,病假条必须由相关疾病专科主任出具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并要求附带病历,病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病假7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病假7天至15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病假15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的,事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事假3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事假4天至7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事假7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假,如生育假(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丧假等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休婚假须先到工会核准,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带薪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工伤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 (四)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假期计算(《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 (一)病假、生育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三)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公休假日。 第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绩效奖待遇 (一)病事假期间扣(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病假1天扣2天,事假1天扣4天,直至扣完为止。(扣发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80%,更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合同制职工参照在职人员病、事假天数规定扣发。(扣发后余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卫生津贴按日扣除。 (四)病、事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 (五)年终目标奖、全勤奖按规定执行。 1.病事假15天以内,扣全勤奖、1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2.病事假1个月以内,扣全勤奖、2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3.病事假1~2个月,扣全勤奖、4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4.病事假2~3个月,扣全勤奖、6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5.病事假3个月及以上的,扣除全勤奖和全部年终目标奖。 (六)病事假累计6个月者,扣除一年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患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的,病假不影响其工资待遇,不享受绩效奖。 第六条 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考勤月度内,未经请假,迟到、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达岗位或在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前擅自离开岗位)累计达三次者视为旷工半天,以此类推。 3.不经科室负责人及院部同意,自行调班或休假休息者。 4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虽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失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说服教育仍不到新岗位报到者。 7.由于打架斗殴不上班者或被拘留者。 8.调动、出国、辞职者,未办理手续或虽申请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二)旷工的处理: 1.旷工半天扣半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1天扣一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2天的扣2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2个月绩效奖。 2.旷工3天的给予待岗。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院方有权给以开除公职处理。 4.凡旷工的,扣全勤奖和全年目标奖。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休假 (一) 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实行休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1)职工申请享受年休假,填写《休假申请表》,科室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安排。安排职工休年假期间,因本人原因不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 (2)每位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每年由人力资源科统一计算后,于每年一月份发至科室。 (3)对在当年度工作累计满一年的新职工,按照满一年后剩余月份计算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以“天”计数)。 (4)因工作需要,年休假分散安排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四条(一)。 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内部退养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 (6)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满6个月的; ⑺当年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如职工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出现 (1)~⑺情况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4.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一律由科室安排休假。 5.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即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6.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7.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作旷工考勤。 (二) 婚假(《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初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7.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休完。 (三) 生育假 1.产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均享有产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女职工产假证明由产科主任出具,逐级上报。 (4).产假天数规定: ①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可以产前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护理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男女职工符合晚育,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3.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4.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职工休节育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2)凡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未婚先孕或生育未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而怀孕的,手术费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按病假处理。 (3)节育假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证明,相关专科主任签字。 (4)节育手术假天数规定: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自手术次日起,下同)。 ②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日。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 ④单侧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双侧输卵管结扎,休息30日。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4日。 ⑤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宫外孕手术者,休息30天。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假期2日。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0日。 6.产前检查假、怀孕流产假、产假、晚育奖励假、哺乳假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四) 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天数规定 (1)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每4年1次,每次20天。 (2)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科室当年不能安排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 3.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绩效奖。 5.根据《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报销路费标准按医院原有规定执行。 (五) 丧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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