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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司法鉴定
中心
章程
**人民县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县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县人民医院高年资专家组成,机构性质属集体。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场所设立在**县人民医院医教科(**县城兴彭大街405#)。
第三条 本中心的执业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合法的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的准则;公平、公正、公信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有偿服务,以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推动和繁荣我县司法鉴定活动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法医类鉴定:即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病理学鉴定。
(二)家庭暴力操作鉴定。
(三)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委托,进行法医类鉴定有偿服务。
(四)为当事人提供法医类鉴定有偿服务,解答法医类鉴定相关事务及疑问。
(五)接受人民法院的聘请,进行出庭作证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中心的经济运营实行的是经费自筹、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愿组合、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方针,由**县人民医院单位投资、受益、风险共担的原则。中心积累的全部财产由**县人民医院所有,中心依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 本中心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本中心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中心会议的组成和权力;
(一)本中心会议由**县人民医院院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
(二)本中心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决定司法鉴定中心的发展规划。
2、制定修改本中心人事、业务、财产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中心聘用执业鉴定人,专家顾问,后勤管理工作人员及分配方案。
4、研究决定本中心协议及章程。
5、决定本中心重大财务的支出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及 处置。
6、修改本中心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需本中心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由法人组织本中心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任职期限。
(一)主任由**县人民医院法人担任,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副主任由**县人民医院主管业务副院长担任。
(二)主任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中心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中心,其职责为:
1、召集并主持本中心会议。
2、负责执行会议决议,并向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3、决定聘任中心各部门负责人。
4、审批3000元以下的财务开支。
5、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执业鉴定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罚。
6、定期总结工作,并向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及中心报告工作。
7、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或主任不在职时行使主任职权。
第三章 财务及劳动管理
第九条 本中心在银行设立帐户,按标准记帐法记帐,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税金、年检注册费。
第十一条 本中心分配制度:
(一)中心的财务按人建帐,其报酬按每日总收入的30%提取,其余部分用作人工工资和公益金,公益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为次月收入,依次类推,但风险预备金不足开支风险金的除外。
(二)人工工资实行“定人、定岗、定等级、定报酬”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四定”原则,以劳动合同的方式加以确定。人工工资包括本中心的领导、专家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中心的公益基金可用作以下各项:
(一)事业发展金,用于购置办公设施和执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活动。
(二)保险基金用于在职人员及聘用专家职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福利奖励基金用于对本中心做出突出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和职员员工。
(四)风险预备金用于由于主观原因千万的损失,属于本中心应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条 终止的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必须合并或撤销。
(二)全体中心人员一致同意撤并。
(三)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第十四条终止的程序:
(一)召集中心全体人员会议作出终止决议并逐级批准主管机关。
(二)聘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资产作出价值评估。
(三)会议研究决定对财产处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出修改意见。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
(二)2/3人以上人对本章程规定的条款提出异议的。
(三)本中心发生其它重大变化,使章程难以执行的。
第十六条 修改章程须经本中心人员一半以上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积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需制定实施细则的经中心会议通过决定实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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