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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法学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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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法学专业 关于 中国 引进 沉默 制度 思考
目 录 内容摘要 2 引言 4 一、沉默权的含义及其产生与发展 4 (一)沉默权的含义 4 (二)沉默权的产生与发展 4 二、关于沉默权的两种声音 4 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5 (一)确立沉默权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5 (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 5 (三)确立沉默权有利于降低司法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性 6 (四)确立沉默权有利于实现控诉双方地位平等,促进刑事诉讼的民主 6 (五)确实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7 (六)沉默权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7 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7 (一)立法和刑事政策上保证沉默权的实行 7 (二)建立有限沉默权制度 8 (三)设立相关配套程序与规则 8 结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 诉讼民主化是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而沉默权制度是体现诉讼民主化的重要法律规则。本文试从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其在当今世界的发展现状入手,阐述沉默权的含义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制度价值,通过简述对于中国引进沉默权的两种不同意见,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利与弊,并进一步详细论述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对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沉默权、人性、无罪推定、刑讯逼供、限制 Abstract Democratization of litigation is a developing trend in today's world, and the Right to Silence is a reflection of litigation democratization. This paper aims to demonstrate the value and meaning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by discussing its history and its current development in the world today. Through briefly introducing two different views on bringing the Right to Silence to China, I 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and outline in detail the necessity of introducing this principle to China. Finally, I put forth my own proposal for a Right to Silence policy in line with China's conditions. Keywords: Right to silence; Human natur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orture; Limit 引言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你可以聘请律师,如果你没有钱聘请律师,我们将会免费为你指定一名律师。”这段话在美国被称为“米兰达规则”,我想很多人看到这句话都会非常熟悉,尤其是那些喜欢欧美或香港警匪电影的人,会经常看到警察说这段话。这看似简单一段话,却体现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则,这个法律规则背后是人类思想进步的车轮、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思辨、是民主与公正的沉淀,这一规则便是“沉默权规则”。 一、沉默权的含义及其产生与发展 (一)沉默权的含义 所谓沉默权,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任何可能让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二是被告人有权对司法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三是被告人不得因为拒绝陈述或保持沉默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在当今世界,沉默权又可分为默示沉默权和明示沉默权,明示沉默权又要求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二)沉默权的产生与发展 沉默权制度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在当时的李尔本案中,被告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拒绝回答。后来李尔本的行为得到了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并成为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原则之一。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该证据法称沉默权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此后美国宪法也传承了此项规定,并于1963年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将原来的“默示沉默权”正式升格为“明示沉默权”,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进入19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各国也相继仿效英美法系,为加强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渐引入了沉默权制度。 任何法律规则的背后都有一定的思想和观念作支撑。虽然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但其背后所体现的法哲学思想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在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需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沉默权制度在西方具有深厚的传统。我们在讨论沉默权制度时,一定不能忽略其社会背景和发展历史,这是此项制度的根基,是我们看清其本来面目的放大镜。 二、关于沉默权的两种声音 关于中国是否有必要引进沉默权,赞成的人认为,其理由一是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二是引进沉默权制度是我国作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国的国际义务;三是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四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法12条所规定的无罪推定制度;五是有利于降低司法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 反对的声音总结下来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刑讯逼供有很多方面的原因,设立沉默权并不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决定性方法;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包含了沉默权制度,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审判中不承担证明责任,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赋予了被告辩护权,当他放弃辩护权时,便自动享有沉默权。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93条规定了如实回答义务,但并未规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三是认为我国现在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犯罪率还很高,并且侦查资源不足,再加上国人自古以来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没有设立沉默权的“土壤”; 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确立沉默权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纵贯历史,沉默权的产生是与西方民主、自由思潮的萌芽与发展同步的。其并不是简单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人类觉悟的一种升华。如果国人在其思想层面能够接受它,我想对于沉默权的引进便成功了一大半。首先,我认为所有法律规定面对的是社会大众,法律不能苛求每个人都像圣人一样生活。就像如果你开车遇到一个受伤的人躺在路上,法律不应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要下车去救人。同样法律也不能要求每个人变成指控自己的人,因为那样是违背人类“趋利避害”本性的。当然也有人因为受到良心的谴责或其他原因主动忏悔自己的罪行,但那不应成为法律苛责所有人的义务,法律规定本来就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至于更高尚的行为,那需要道德和宗教去调整。有的人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日本人不承认南京大屠杀,也是可以理解的了。我想说的是,世界上没有哪一个道理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正如上文所说,法律、道德、宗教它们有各自的领域,同样法律和政治更是两个不一样的系统,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当然我也认为主动忏悔坦白自己的罪行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但正如日本平野龙一教授所说:“沉默权是刑事诉讼对于个人的人格尊严的让步。”他认为,人格的生命在于自律,人如果能够克服自我保存的本能而积极作为使自己受到刑罚处罚,便是一种崇高的“善”;人有为这种积极行为的道德义务,而且这是一种非常崇高的道德义务。但也正因为如此,不允许以法律的手段对此施加外部的强制,而必须等待个人的自发行为。而沉默权的确立,可以限制政府窥视个人的精神领域,它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从事自己的生活的尊重,它也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自由选择: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立自己有罪。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版,第306页。 由此可见沉默权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顽疾,云南“杜培武案”和前段时间的河南“赵作海案”等案件让人一次次感到触目惊心,“屈打成招”的悲剧一次次上演。“刑讯逼供”不仅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公正,同时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可谓是司法“毒瘤”。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人员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观念不正等等。其中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其在中华大地上“阴魂不散”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方法取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不轻信口供,不是不信口供,刑事诉讼法还是认定口供证据的。即“毒树应该砍掉,但毒树上的毒果却可以吃掉。” 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刑事诉讼法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那些认为我国法律有规定沉默权的人认为这一条并没有规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所以对犯罪嫌疑人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但人是会被心理暗示的,那些熟谙法条的法官和侦查人员日复一日面对这样一条法律,难免会被其引导。再结合我国“坦白从宽,抗击从严”的刑事政策,一般会对那些“沉默者”形成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这对被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当然,沉默权不是“灵丹妙药”,确立沉默权可能也不会马上彻底地根除“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我认为沉默权一定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支“强心剂”。有人认为在法律中规定沉默权不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我想说,确立沉默权难道就只是在法条中加上这么几段字吗?我们确立的是一种法律制度,不可能像有的人想得那么简单。除了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入相关法条,沉默权的确立还需要相配套的法律规则,,比如完善的律师在场制度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只有这样,沉默权制度才能在维护人权、保证司法公正方面发挥其实际的作用。 (三)确立沉默权有利于降低司法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性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奉行的是有罪推定原则,“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我国司法制度。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看中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但现实中由于受到侦查条件和旧思想的影响,口供仍然是侦查人员获取犯罪信息的重要手段。口供的极端重要性,大大增加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沉默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会让侦查机关感到不适应,打击犯罪的能力会变弱。但我认为跟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比起来,这点代价还是值得的,况且沉默权不是孤立的,与其配套的其他法律规则会将这种损失减少到最小。沉默权的确立将强制切断办案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进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办案水平,更新侦查设备,提高我国整体执法水平。 (四)确立沉默权有利于实现控诉双方地位平等,促进刑事诉讼的民主 我们知道,和英美法系不同,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国家机关是异常强大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羁押以后和被告人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以后,都陷入一种天然的劣势环境。 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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