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建设项目
安全
消防
职业
卫生
同时
管理
规定
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大庆石化公司建设工程平安、消防、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健康管理,防止建设工程产生新的平安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平安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建设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工程。
(二)“三同时〞
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四)平安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六)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播送和应急照明、平安疏散设施等。
(七)消防产品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在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评审,或书面授权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
第五条
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应参与该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质量平安环保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平安、职业卫生评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平安、消防、职业2病危害“三同时〞审批手续;参与建设工程可研和设计审查;对建设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
第七条
科技与规划开展处及其他建设工程立项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可研资料(含相关图纸);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参加建设工程平安、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会,并落实有关问题。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或其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三同时〞设计专篇、满足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及有关资料(含图纸);负责工程中交前通知质量平安环保处办理试生产手续;负责提供工程验收时设计(含图纸)、施工、监理资料(含工程总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评审会;负责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卫生现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
工程造价部负责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评价或建审费用的预算及付款核算。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提供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负责建设工程“三同时〞费用的落实。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处负责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生产运行处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条
采购部门负责提供采购危险设施或材料、消防产品、安技设备、平安、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污染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合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msds、中文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所需资料;负责评价报告、专篇的初审;负责参加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评审会;负责平安、消防、职业卫生验收本单位问题的整改。
第十五条
消防支队参加建设工程公司组织的消防建审、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三同时〞批复(备案)文件和评价报告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XX县区效劳事业部和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的平安、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将有关“三同时〞批复或备案文件报质量平安环保处备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一节
建设工程前期
4
第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建设工程存在的平安危害、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人体的影响进行论证,说明所采取的平安、消防、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所需的投资等重点内容。对平安、消防、职业卫生应形成单独章节进行详细论述。
第十九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要求的七个方面进行编制平安条件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科技与规划开展处提供建设工程的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质量平安环保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平安条件、职业卫生预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质量平安环保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平安审查申请,审查通过后将政府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及评价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通过平安条件审查后的建设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审查:
(一)建设工程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工程在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聘请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行业特点,质量平安环保处负责与工程所在单位沟通,按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要求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工程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设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国家以下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6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节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行业有关平安、消防、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建设工程的平安条件评价报告、消防审查意见、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要求,完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按相关导那么要求同时编制平安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三篇)。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三篇的评审,并将三篇资料收集齐全提供给质量平安环保处,质量平安环保处按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的专篇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批复或备案文件及专篇存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平安、职业卫生、消防专篇通过
7设计审查后,工程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及其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三十二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工程,工程管理部在根底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工程管理部在根底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审后按有关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工程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8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受理建审资料并审核合格,由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和试生产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四十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二)收集工程平安、职业卫生、消防验收资料,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工程所在单位自验收;
(三)自查过程中存在的平安、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问题,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及是否具备生产(使用)条件给出书面意见;组织编制平安、消防、职业卫生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报告、施工过程中平安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质量平安环保处组织对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前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四十二条
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进行整改的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