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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
中青年
骨干教师
选拔
培养
暂行条例
厦门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暂行条例
厦大师职[1993]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进入国家“211”工程并顺利实现“211”工程的所定目标,培养和造就新一代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是我校当前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为使选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实现“211”工程计划的具体目标是:力争到21世纪初把我校建成国内先进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其中某些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成为我国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基地。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要有一支质量较高的师资队伍;要有国内公认、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的学术队伍,为此,必须选拔与培养中青年教师。
第四条 根据学校的奋斗目标学科建设的需要,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要点面结合,妈即保证重点学科、交叉学科,又要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
第五条 选拔和培养工作要严格把握德才兼备的标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以达到期的培养目标。
第六条 选拔和培养工作应引入竞争机制与激励机制,要遵循精选、重用、厚待的原则。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推荐选拔条件
第八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第九条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第十条 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熟练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个别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不具备硕士以上学历者,要有两名以上教授的特别推荐。
第十一条 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个别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不具备副高级职称者,要有两名以上教授的特别推荐。
第十二条 必须连续两年考核获优良,教授(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
个别申报者因学科建设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特别引进的优秀人才,符合上述条件,经审批可直接列为培养对象。
第三章 推荐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者可由个人申请,或由学科带头人和所在单位推荐,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附上有关材料,报送师资与职称工作处。
第十四条 校有关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人选进行初审,初审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对已入选者,如发现其实际情况与选拔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经核实后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及各部门对选拔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重要意义要形成共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共同实施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每个同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在跟踪培养期间每个同志应参加一期学校党委党校举办的理论学习班。
第十八条 学校创造条件让中青年骨干教师有更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机会,在跟踪培养期间每个同志至少要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入选者所在系、所对中青年骨干教师要委以重任,优先选拔和安排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硕士要生导师或博士副导师,以及教学、科研方面的其他重要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要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条 科研处在申报、争取各类科研课题时及时提供信息并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学校设立“中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对已申请到国家科研项目但配套资金不足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予以适当资助,以利项目的顺利完成;对争取校外科研经费确有困难的某些学科,校一级科研项目将优先考虑该学科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出版社及学报编辑部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建立“特约作者群”,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出版、发表学术成果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宣传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中青年骨干教师所取得的成绩应及时对外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选拔公派出国留学、进修、访问、考察的人员,着重从中青年骨干教师中遴选,优先给予他们出国深造的机会,帮助他们密切地追踪国际上最新的科研学术动态。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基金”资助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重要的学术活动,鼓励他们在各类学术团体中任职,增强与国内外的学术联系;定期定额资助书报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分配住房等方面给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必要的照顾,教授(研究员)住房面积不少于68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住房面积不少于56平方米;对夫妻两地分居者,学校优先解决家属调动问题,尽可能地为他们排除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为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教学、科研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由师资与职称工作处建立中青年骨干教师跟踪管理档案,及时了解他们教学、科研情况,了解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和要求;有关单位要密切了解配合,中青年骨干教师本人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在学校年度考核中应对照培养计划及培养要认真考核,凡连续两年业绩一般者则自动退出重点培养行列。
第二十八条 调离学校及出国逾期不归者,自动退出重点培养行列。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取滚动式培养方法,经严格考核后,每年都将增列一批符合条件的对象,同时淘汰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三十条 一个培养周期为3年,3年之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每个人的情况作全面考核,并写出考核意见,作为评选学术带头人的依据;在此期间特别优秀者不受此限。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师资与职称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