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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公路
长江
突发事件
应急
救援
预案
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科学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及时有效处置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抗风险能力,保障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安全、高效、有序、畅通运行,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突发事件是指在公路(长江桥隧)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交通堵塞、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雨、风、雾、雪、洪水等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导致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48小时以上。
重大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较大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一般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下。
注: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基数,“以下”不含本基数(下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公路、长江桥隧(不含南京长江大桥)的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对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具有指导作用,可作为Ⅰ、Ⅱ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重要支撑。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始终坚持把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进入应急。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
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恢复重建体系。
(5)科学施救、合理避险
发挥专业队伍的救灾作用;沉着冷静,果断快速,合理避险,服从指挥,有序疏散,科学施救。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借助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优势,最大限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市卫生局局长等。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外事办、武警南京市支队、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南京海事局、长江南京航道局、市国资委、市交通集团、区(县)人民政府、干线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南京供电公司、市通信运营公司、公路沿线杆管线产权单位、保险公司等,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工作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决定启动和终止Ⅲ级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必要时请示上级应急机构应急增援;统一规划、调配应急经费的使用,以及应急运输运力资源等相关重大事项。
2.2.2 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
2.2.3 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公路(长江桥隧)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应急工作机构进入工作状态,分为九个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武警南京市支队、市交通集团、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配合。负责火灾扑灭、交通事故处置、人员搜救等工作。
(2)安全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武警南京市支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配合。负责组织现场警戒、疏通车辆、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和加强防范控制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120急救中心、相关医院等单位配合,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救治,及时转运、分流、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统计,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伤员救治情况。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救急站。
(4)公路保畅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负责抢通中断的公路(长江桥隧),负责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等。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配合。负责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物资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交通集团、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等单位配合。负责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7)调查评估组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配合,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事件的损失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
(8)通信保障组
由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等市通信运营公司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9)技术专家组
由危化品、通信、交通、环保、气象、结构、材料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抢修方案、用材方案等进行论证审查,解决应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制定恢复重建工作的近期计划和远期规划。
2.2.4 相关部门职责
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级别,在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1)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向省、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境内外记者的接待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安监局:负责协助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及周边公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公路畅通;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灭,组织搜救伤员;配合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和交通组织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和运输保障;负责抢通中断的公路(长江桥隧)等工作。配合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6)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救治工作,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员信息。
(7)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路(长江桥隧)日常运行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的监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8)其他:突发事件相关的其他部门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下,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 信息监测
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及公路安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日常信息。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的相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3.1.2 信息监测渠道
(1)本预案成员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的信息。
(2)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水利、地震、气象、卫生、环保和公安等单位和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部门监测到的,或由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可能引起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预警(Ⅰ级预警)、重大预警(Ⅱ级预警)、较大预警(Ⅲ级预警)、一般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预警信息监测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和技术专家建议,结合预警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请市政府统一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视情可越级上报。信息报送格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报告。
(1)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报告,同时向“110”、“122”、“119”、“96196”等接报中心上报;或通过安监局事故受理电话“83630300”上报。
(2)当Ⅳ级突发事件发生时,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3)当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市安监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上述单位接报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分管副市长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迅速建立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织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
紧急疏散现场及周边地区群众,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先期处置应该有针对性的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协助相关部门实施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