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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35
审批
部门
不同意
设立
意见书
新编
3—5审批部门不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
受理机构:市及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民管办
办公时间及地址:
工作日市及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民管办
联系方式:效劳内容概述:政策法规依据:
事项申办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章程;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校舍(主要包括。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电教室、语音室、微机室及各种专业教室和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设施)。寄宿学校要有符合要求的学生宿舍、食堂及相应设备;
(四)有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活动场所;
(五)有办学启动资金:高中、中等职业学校50万元,初中40万元,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20万元;
(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八)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主要条件。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联合办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填写XX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申请。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受理。办学者提交所须全部材料和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视为受理。
3、审查审核。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报告内容和办学场地的详实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对有效合法证明材料。
4、审批:草拟报告,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同意举办意见,正式下发批文。办理手续:
办事处理流程:
5、将批准举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根本情况(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由市教育体育局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在所在县市区的前期工作。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工作人员按前款程序受理、审查审核认定合格后,经领导签发同意报市审批。
2、受理。市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收到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请示报告,视为受理。
3、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审查审核材料、文件,实地考察后,对有关办学的各个方面进行评议,写出考评报告,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同意举办意见,正式下发批文。
(三)同意正式设立的,由批准机关下文批复,同时向社会公告其机构名称及其办学章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效劳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表格下载: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起3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小学、初中学校及各种长、短期培训学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应将批准举办教育机构的根本情况和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举办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2)举办者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办学的;(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到达相应的设置标准的;(4)机构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5)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机构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6)不符合办学所在地政府教育开展规划的。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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