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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规范
监督
党政领导干部
行为
暂行规定
新编
02XX省标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2023年2023
省委办发【202223】
76号
(202223年8月18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标准和监督重大事项决策、资金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等方面的用权行为,切实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科学用权、民主用权、依法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权责一致原那么,公平公正原那么,依法依规原那么。
第二章标准用权行为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作为中心组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方案。新任职领导干部在一年内必须参加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和国家财经法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在任前谈话时应明确提出依法用权的要求。
第五条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全面工作,一般不具体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和落实议事规那么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决策程序,确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工程和大额度资金的范围与标准。凡列入议事范围的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杜绝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工程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现象。
第七条涉及重大问题或事关全局、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意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地方代表评议、可行性评估等程序,在民主协商、科学论证的根底上拟定方案,提交会议集体研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应提交人代会、党代会、全委会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会议通过后再组织实施。会议议事决策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末尾表态。
第八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制定、发布标准性文件的管理。制定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的标准性文件时,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所有标准性文件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和管理的依据。进一步标准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公示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越权行政,不得利用行政审批管理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严格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坚持依法理财,推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标准性、平安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财政改革措施,引入听证、咨询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
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议题时,提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听取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意见。提拔任用干部必须做到未经民主推荐的不讨论、未经组织考察的不讨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讨论、任职材料不齐全的不讨论、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讨论、群众反映问题未查清的不讨论。票决干部时,不同意票和弃权票超过应到会人数30%的,应暂缓作出任用决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集中检查、随机抽查、专项调查、专项述职和自查等方式,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以及执行议事规那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催促存在问题较多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既是整改。同时,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二条进一步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党政机关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工程审批和执法监督等岗位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轮岗交流。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职务晋升、绩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离任手续交接制度。各地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在离任审计结束一个月内,应书面对任期工作、基建工程、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单位资产状况等重要事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期内集体讨论决定后尚未实施和完成的重大工作事项;
(二)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三)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下级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呈报的各种资料;
(四)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工程工程完整的书面材料,包括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复、招投标文件、工程概(决)算、工程的调整和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资料;
(五)任职期末本单位及其分管的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资金运行情况,包括资金(基金)节余情况、债权、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对外投资情况等;
(六)任职期末本单位负债情况,包括银行借贷、征地款、税费等;
(七)任职期末本单位对外担保、抵押、承诺情况;
(八)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九)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包括交通工具、单位信用卡、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应移交的贵重物品;
(十)其他有必要交接或说明的经济工作和相关的经济事项。
主要负责人离任手续交接工作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委托审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监督移交。其他班子成员离任手续的交接由本地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那么,严格控制一般性的考察、交流等出访活动,严禁就同一目的或内容重复出访。因公出访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并按规定报告备案,不得因公出国办理因私护照。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加大对领导干部违规用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原那么,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间接领导责任,确保责任追究恰当准确。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采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依法惩罚等方式。组织处理采取限期整改、谈话诫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考核等次、调整职务、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除现职等方式;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
法纪规定办理;依法惩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照法律、法规须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司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不能严格执行议事规那么,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较长时间或多个岗位均不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那么,经两次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的,调整其职务或免除现职。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贪污贿赂行为或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追究责任。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同时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发生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党政组织或单位应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调整或免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不得提拔任职,已经提拔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由此获得的荣誉应予撤销。因滥用职权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依照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在选举中进行非组织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商省纪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XX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方法XX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澈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取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本方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到达15%以上或者虽然末到达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阻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根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