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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办理生产许可证程序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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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办理 生产 许可证 程序 新编
办理生产许可证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那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前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流程 1、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市质监局或区质监局监督处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①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两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两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两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两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2、材料审查 (1)持国家或自治区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持市、县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到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企业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受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根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方案,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响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并记录审查情况。 (3)产品抽样。产品应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要求进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平安送到指定的质检机构。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通过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5)末次会议。现场具体审查工作完成以后,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与企业就审查情况进行沟通,指出不符合(或不合格)或有缺乏的工程,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不合格)或有缺乏项的纠正措施以及要求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 4、审核、汇总、上报、发证、统一公告 (1)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报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应当在2023个工作日内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根本条件并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自身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必须与检验机构签定委托出厂检验合同)。 (2)审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办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两个月前方可再提出取证申请。 (3)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审核上报的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在2023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区局监督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三篇:平安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概念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以下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二、平安生产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平安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平安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平安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平安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平安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平安投入符合平安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平安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平安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依法进行平安评价,其平安设施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建设工程“三同时〞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种平安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平安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九)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一)足额提取平安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教育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矿山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考核成绩单); (十三)企业根本情况表; (十四)平安设施设计、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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