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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医疗保障实施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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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保障 实施 制度
县医疗保障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方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方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效劳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根本保障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全员覆盖〞,按照属地原那么必须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并在此根底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标准缴费。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局部,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解决。 第六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催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 第七条不属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户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其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拨付;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局部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第三章医疗补助 第八条未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城乡根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虽已享受上述根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 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帐户之外的局部,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给予门诊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0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条优抚对象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其个人自负局部: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补助予以全部解决,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90%的比例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80%的比例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60%补助。 第十一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适当解决。 第十二条对符合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虽享受根本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临时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其它优抚对象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疗补助范围:(1)未按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的;(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工程目录和医疗效劳设施工程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3)不如实反映就医状况弄虚作假的;(4)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交通肇事、打工致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费用;(6)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开支的费用;(7)未经批准私自到非定点医院和省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8)未经同意私自到非定点医院或药店等购药的费用。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各非营利医疗机构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优抚门诊,凭相应的优抚对象证书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享受以下医疗优惠政策。(1)免收挂号费、诊断费;(2)检查费、化验费减收15%;(3)大型设备(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减收50%;(4)一般疾病手术费减收30%,重大疾病手术费减收40%;(5)住院治疗免收洗涤费、护理费、取暖费,床位费按50%收取。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效劳工程;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工程目录和医疗效劳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效劳,并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定期向民政、财政部门核销就医经费。 第五章大病救助 第十八条建立x县其他优抚对象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基金,不少于80万元,当年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筹集补足。 第十九条其他优抚对象患有以下病症,列入大病救助范围。(1)急性心肌堵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肾功能衰竭;(4)脑中风;(5)精神分裂症;(6)严重的意外创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8)血液病;(9)重度股骨头坏死;(2023)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11)经县级民政、卫生部门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二十条其他优抚对象患上述疾病住院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承担超过一定数额的,从大病救助资金中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已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 按住院实际发生费用,其他优抚对象个人承担总额在600元之内的,由优抚对象个人解决,超过600元的局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大病救助基金中补助80%,但一次住院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年内大病复发再次住院,而造成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可按上述标准再次进行补助。在一年内屡次住院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由民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的根底上,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开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1)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2)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3)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4)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6)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资金;(7)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网络设备。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县、乡(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根本医疗保险并实现全员覆盖;负责办理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健全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强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平安管理。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次年3月底前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核拨医疗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效劳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职责。负责确定县、乡、村三级优抚定点机构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考核机制;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住院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效劳;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效劳质量和医疗平安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医疗科技下乡对重点优抚对象巡回体检就诊;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减免优惠效劳政策和措施;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和结算优抚对象就医经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那么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2)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十条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和构成犯罪的,停止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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