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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南昌市
推进
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
实施细则
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那么
南昌市已经印发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那么(试行),里面明确了哪些内容关于南昌市最新的领导能上能下细那么,大家了解多少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南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那么最新版,欢迎阅读!
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那么试行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决、为民效劳、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假设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那么执行。
上列机关中的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实施细那么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那么主要标准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到龄前3个月,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延迟理由、延迟时间等具体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干部工作年限、年龄到达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九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领导干部到达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存级别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被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干部,应当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四章 问责追究调整
第十一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具有以下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具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外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具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四)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法(试行)所列问责情形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二)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按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法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十三)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十四)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不力,具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十五)虚报浮夸、谎报政绩,造假数字、假典型,或者好大喜功,违背开展规律、脱离工作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十六)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十七)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不及时回应、整改和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八)精准扶贫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十九)在上级部署的重大工程、重大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和抗灾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非因客观原因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应予问责的,应当区分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所承担责任大小、问责情形等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抱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启动问责调查。如有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发生,党委(党组)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原那么上,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对干部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党委(党组)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建议提交党委(党组)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核实有关情况。
(三)作出问责决定。党委(党组)根据问责建议,经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党委(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执行问责决定。党委(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党委(党组)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问责涉及干部任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党委(党组)或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五)反响执行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将有关问责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将执行情况报告党委(党组),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责令公开抱歉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整改、不纠正错误的;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停职期间没有认识错误、深刻反省、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复职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况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可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等措施,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经党委(党组)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那么问题上立场不坚决,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松散,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的;在领导班子中搞自由主义、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那么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
(五)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为谋取个人利益或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欺骗组织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或者调查有关情况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或反映情况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七)作风飘浮,不求实效,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权利,严重脱离群众,违背我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假设干规定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中有关作风建设要求的。
(八)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促进科学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不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开展战略成效不大,推进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对改革开展新问题新矛盾不主动作为、不积极破解,得过且过,当“太平官〞,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迟疑观望、不敢挺身而出的。
(十一)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乱、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在上级组织的年度考核和目标考评中,问题突出,群众满意度不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十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根本称职等次,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经组织认定工作不得力、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三)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平安生产、环境损害等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不适用问责处理,需要调整的。
(十五)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反映问题较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六)品行不端,追求低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