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背景下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及法律责任关键词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地位法律责任作者简介:牛丽飞,沈阳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经济法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9.085一、社会中间层的研究现状〔一〕社会中间层产生的背景20世纪70年代,随着新技术革命的进一步开展,政治国家与市民的关系,由“对抗-制衡〞转化为“和谐-协调〞。但是当市场失灵、妨害竞争、信息偏差等严重问题日益突显,政府不得不积极介入,并对市场采取严格规制。但政府自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信息缺乏、体制不健全、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方面的原因,使政府干预并不能真正产生预期效果,政府对资源的低效能的配置。于是就出现这种局面,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调节,而这时政府又出现了失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个主体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中间层[2]。〔二〕社会中间层的国内外研究什么是社会中间层?至今在国内也没有统一规定。国外研究中没有社会中间层这一明确的说法,与社会中间层这一主体较为接近的研究者是:美国学者Levitt,他提出了“第三部门〞这一概念,并且独立于市场与政府之间。国外社会、政治、经济等社会科学领域,也从市民社会理论的角度阐发社会中间层,来讨论社会中间层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但对社会中间层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却较少关注[3]。受西方影响,中国的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等领域也在早期开展了关于社会中间层问题的研究,也形成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成果。但是距今为止学术界对于社会中间层主体并无统一的定义,主流观点那么认为,社会中间层是独立于政府与市场的,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二、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探究——以行业协会为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法主体研究,从传统部门到今天独具特色的现代经济法主体理论的不断演变。提倡经济法主体的结构由“国家-市场〞二元框架转向“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的主张。而行业协会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且由单一的行业竞争者构成。并且行业协会突出表现为非营利性、公共性、中介性等特点。可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被涵盖在社会中间层之中。以其独特优势和独具特色的特征,构成了社会中间层的典型主体。〔一〕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地位行业协会之所以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是因为行业协会与经济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无论从其产生的根源还是从未来的开展理念,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