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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伤保险
条例
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伤残赔偿金为。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本人23个月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有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2023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有社保支付。
202223年XX省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月平均工资2525.25(元),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有单位支付。
202223年XX省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月平均工资2525.25(元),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202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2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2023(元)。1912023(元)×20(倍)=38218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23年5月11日洛阳晚报a15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应达标准(每人每月的标准)(表1):2023年5月11日洛阳晚报a15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应达标准(每人每月的标准)(表1):自2023年1月1日执行
伤残津贴:1200元;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230元;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900元;生活局部不能自理: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900元(孤寡老人为120230元)
其他亲属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202223年全国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147元。202223年国家赔偿金:142.33元/日。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223年度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02223年度X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02338.49元。202223年度XX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202223年度XX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60岁以内按20年赔偿,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第二篇: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相关资料:行政法规12篇部门规章69篇司法解释9篇地方法规912篇案例7篇裁判文书120237篇相关论文97篇实务指南)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藏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藏金的使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那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根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