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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社会
服务项目
管理
存在
问题
对策
我国社会效劳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公共管理学院
06社会工作班
伍倩雯0603010037
1工程工作中的冲突来源
1.1工作内容。关于如何完成工作,要做多少工作或工作以怎样的标准完成,会存在不同的意见,从而导致冲突。例如,工程团队成员可能认为只要做好工程经理布置给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而工程经理那么认为不仅如此,团队的总体目标也是每个成员的目标,这样就形成了工作质量标准的冲突。
1.2资源分配。冲突可能由于分配某个成员从事某项具体工作或因为某项具体任务分配的资源数量而产生。例如,在做工程方案预算的过程中,资金通常有限,因此有必要确定哪个部门可以得到多少金额。每个部门都会认为自己的目标是最重要的,因此,分配给一个部门的资金看起来就像是从另一个部门夺走的。各个部门争夺预算分配的相依性可能会变成冲突的主要来源。
1.3进度方案。冲突可能来源于对完成工作的次序及完成工作所需时间长短的不同意见。在工程开始的方案阶段,一位团队成员认为完成自己的工作需要四周时间,但工程经理认为太长了,必须在两周内完成任务。
1.4本钱。在工程进程中,经常会由于工作所需本钱的多少产生冲突。例如,虽然工程一般都会有预算,但当实际进展中由于某个原因而导致工程延期,造本钱钱超支时,针对超过预算的费用由谁来承当这一问题,就有可能会产生冲突。
1.5优先级别。当人员被同时分配在几个不同的工程中工作,或当不同人员需要同时使用某种有限资源时,可能会产生冲突。如两个工程同时都需要某位成员参加,那么这两个工程就存在优先级别上的冲突。
1.6组织问题。各种不同的组织问题会导致冲突。冲突也会由于工程中缺乏沟通或意思模糊、缺少信息交流以及没有及时做出决策等情况而产生。例如,由于没有足够的工程工作情况评审会议,某项信息没有及时通知到每个团队成员〔如果该信息早点知道,会对某些成员有很大帮助〕,结果导致某些成员的工作成了无用功,必须重新开始。这些成员可能会因此而与工程经理产生冲突。
1.7个体差异。由于偏见或者在个人价值及态度上的差异,团队成员之间产生冲突。
2标准和开展社会效劳工程管理的必要性
2.1使效劳管理的申请者重申自己的宗旨,明确自己的效劳目标,
2.2使效劳活动更加科学化和指向既定目标,使效劳活动理性化。
2.2有助于效劳机构合理地利用福利资源,节约资源,实现更大的社会福利效果。
2.3有利于激发效劳机构及其成员的能力,促进机构及其成员的开展。
2.4国家对社会效劳资金的投入需要通过工程来运作。
2.5社会效劳的开展需要通过工程来实现
3如何标准和开展社会效劳工程管理
3.1标准工程管理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3.2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模式
3.3真正落实贯彻有关法律制度
3.4建立一套完善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工程管理体制
第二篇:我国戒毒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30多年的禁毒、戒毒工作,产生了许多方法、模式,尽管我国现有各种戒毒模式都在以各自的运作方式治疗和帮助药物依赖者,然而,多年实践发现,这些戒毒模式尚有以下问题:复吸率高,回归社会难,强制、医学手段与社会心理康复未能形成有效的整合,社区资源未充分利用与重视,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公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全面推进禁毒、戒毒新的历史阶段,对推动我国禁毒事业的长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利用禁毒法公布带来的契机,推动我国禁毒、戒毒事业的开展,我们需要对既往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探讨禁毒法公布前后戒毒模式的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应对方法。
一、我国禁毒法公布前的戒毒模式
我国禁毒法公布前的戒毒模式包括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
1.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主管。强制戒毒对吸毒人员进行集中封闭式管理,在一定的治疗时间后实现生理脱毒,到达降低毒品需求的目的。因而强制戒毒既是一个对吸毒者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也是控制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极佳措施。但是,由于对强制戒毒人员大多都采用准监所式的管理模式,强制戒毒人员社会支持受限,从而对其回归社会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强制戒毒时间一般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只能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不能完成完整的戒毒过程。此外,专业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缺乏都是强制戒毒的缺陷。总的来说,强制戒毒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今,强制戒毒已不再是国际上主要的戒毒模式,在芬兰和挪威,强制戒毒于20世纪90年代就被取消。最近,联合国各机构呼吁各国关闭强制性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并在社区中开展自愿的、知证的、基于权利的健康和社会效劳,.
2.劳教戒毒。劳教戒毒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劳教戒毒是我国目前相对有效的戒毒形式。劳教戒毒时间为1-3年,不仅有利于戒毒者的生理康复,也有利于进行心理矫治。另外,劳教戒毒对戒毒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使劳教戒毒人员戒毒成功率提高,戒毒效果相对较好。但劳教戒毒也存在“重惩罚、轻戒毒〞的弊端,存在着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的缺乏,以及由于心理干预专业人员身份及场合的特殊性,使心理干预效果受到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对整个劳教的合法性有着较大的争议。
3.自愿戒毒。自愿戒毒的管理大局部以医院化的标准医疗为主,有较强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虽然自愿戒毒所大多采取封闭的病房管理模式,相比强制戒毒者,人身自由限制较少,生活待遇较好,但由于自愿戒毒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给戒毒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致使大局部戒毒者没有条件进行自愿戒毒。此外,自愿戒毒只能使吸毒者生理脱毒,而不能到达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自愿戒毒的法律依据不够,对自愿戒毒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由此造成很多自愿戒毒所无法控制毒源,戒毒成功率大打折扣。
以上戒毒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由于吸毒带来的各种问题,但共同的挑战是:绝大多数强制和劳教戒毒所都投入低,自愿戒毒所的投入几乎为零;人力资源匮乏的困扰,缺乏热心、耐心和专心从事戒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因而,戒毒治疗大多停留在脱毒治疗阶段,社会康复治疗多数停留在说教阶段,自愿戒毒受利益驱动,多数管理不良,治疗机构一味追求短期效果,重医械,轻康复,治疗缺乏针对性,不重视个体不同情况与需求;戒毒资源未能充分整合,戒毒工作几乎完全由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承当,社区没有充分参与到戒毒康复工作中,戒毒人员从戒毒所返回社区后几乎没有后续跟进。
二、禁毒法下的戒毒模式
禁毒法公布后,我国戒毒体系发生了重构。禁毒法新设置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赋予了社区戒毒重要地位,凸显了自愿戒毒的重要作用,并且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
1.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一种新型戒毒模式,是构建和谐社会在禁毒领域的表达。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单元,通过基层群众组织对吸毒人员展开戒毒治疗、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措施,最终使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过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处于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较少限制人身自由,更能表达以人为本的戒毒工作理念;加之家庭的支持和关心,使吸毒人员感到自身价值的存在,戒毒的依从性较高。另外,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一个调动公民共同参与的戒毒措施,对毒品的预防宣传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
2.强制隔离戒毒。据禁毒法第31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国家对吸毒人员由严惩改为帮助,这就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本目的是戒除毒瘾,而不是对吸毒人员的惩罚。这是强制隔离戒毒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最大的不同之处。此理念在2023年6月26日公布实施的戒毒条例中也得到了强调。
3.自愿戒毒。禁毒法赋予了自愿戒毒措施的合法地位,对自愿戒毒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估计和应对。根据自愿戒毒实际进行的需要,禁毒法还赋予了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对戒毒人员的身体、物品检查和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权。因此,禁毒法在促进自愿戒毒为我国禁毒事业作更大奉献的同时,又竭力减少自愿戒毒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公共卫生的角度看,禁毒法的重要意义在于:〔1〕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并提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对提高全国人民的禁毒意识有很大的帮助,从而对吸毒的预防产生重大影响。〔2〕禁毒法规定对待吸毒人员以“帮助、教育和挽救〞的根本原那么,成认吸毒者的“患者〞身份,采用“生理+心理+行为+家庭〞的综合矫治方法使戒毒更加科学化。社区戒毒的设立使得吸毒者戒毒时能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并得到亲朋好友的支持,强制隔离戒毒中,其目的也由原来对吸毒人员的惩罚而改为戒除毒瘾,这对吸毒者合法权益的保证起到了重要作用,将提高戒毒的成功率。〔3〕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并将毒品宣传教育放于总那么之后,规定了各部门的禁毒宣传义务。这对人们了解毒品危害,阻止吸毒人群的扩大将会起到积极作用。〔4〕禁毒法赋予降低危害等积极干预措施以法律地位,如使“美沙酮维持治疗、提供清洁针具合法化〞。
三、新形势下我国戒毒存在的问题
1.对药物滥用和药物滥用者的负性态度。在大多数的政府文件中,药物滥用和卖淫、赌博,被称为“丑恶的社会现象〞。大多数人认为药物滥用是坏习惯、人格问题或道德败坏,而不认为是一种疾病。不管是外行还是专业人员,均认为惩罚应该是治疗药物滥用的重要组成局部,认为吸毒者咎由自取,应从自己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在我们的调查中,即使是从事药物成瘾治疗的专业人士,也不认为药物滥用是一种脑的疾病。因此,目前我国对吸毒者进行惩罚的制度仍然存在并不奇怪。
2.法规和制度方面的落实、衔接问题。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吸毒人员的监督管控力量薄弱。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际执行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社区组织,即居委会和村委会。虽然我国的社区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结构很完善,但管理权力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实际上主要是靠戒毒人员的自觉性来进行行为控制。另外,各种戒毒措施之间如何衔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经费、执行机关都未明确规定,诊断评估方法尚未确定,戒毒制度与社区矫治制度未能有效结合等,都会使禁毒法的执行效果削弱,达不到预期效果。
3.戒毒资源缺乏且未能充分整合。戒毒机构分别隶属于公安、司法、医疗等部门,各部门间竞争资源,不能优势互补,不能形成合力。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违法者〞和“患者〞间的认同混乱,对治疗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等因素,都成为了为毒品依赖者提供适宜的、以循证为根底的、权利平等治疗的障碍。戒毒机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落实不到位,自愿戒毒机构因生存和开展的需求,不可防止地要对利润进行追求,这直接和间接影响到了戒毒的公益性。在戒毒者回到社区后,由于专业人员、场地、经费的限制,使他们缺乏科学全面的后续照顾,在心理上得不到正确的指导,生活来源无法落实,加上稽延性戒断病症、社会歧视与偏见等使得戒毒的努力功亏一篑。
4.专业人员和戒毒设施缺乏。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戒毒机构,以及社区戒毒,都需要大量的、经过系统培训的专业人员。但我国对参与戒毒工作的人员培训缺乏,在吸毒成瘾治疗机构中的医生只有50%接受过戒毒相关培训,超过2/3的医生的戒毒经验少于3年。同时,由于戒毒设施的缺乏,各种戒毒措施不到位,容易导致疗效较差。合成毒品所致的精神病性病症是目前戒毒领域一个新的问题,因而戒毒机构急需招募更多的精神卫生人员参与治疗与康复工作,开展有关药物成瘾精神专科知识的培训课程和工程。药瘾者共存的精神疾病应该得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