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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城乡卫生院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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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 卫生院 改革 实施方案
市城乡卫生院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乡镇卫生院效劳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根本医疗卫生效劳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及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效劳能力,满足农村居民根本医疗卫生效劳需求。 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那么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予以协助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效劳所需的根底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效劳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根本医疗效劳,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认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方案生育技术指导与效劳。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效劳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的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根本医疗效劳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在4月30日前完成。按照XX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2223)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实行全员聘用在8月31日前完成。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在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那么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那么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在7月31日前根据XX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卫生局、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8月31日前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市卫生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标准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方案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本公共卫生效劳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效劳的人口数量、效劳质量和效劳半径核定;根本医疗效劳任务根 据近3年的医疗效劳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效劳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按照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方法执行。9月30日前由市卫生局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那么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和卫生局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根本药物制度,实行根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根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根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根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根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根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实施时间最迟不得晚于4月30日。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局部通过其它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根本药物的质量管理,强化根本药物不良反响监测,及时收集上报根本药物不良反响数据,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平安。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在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的同时,及时落实按国家规定核定的根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效劳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离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市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市财政局和卫生局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那么,共同对乡镇卫生院近3年的收支状况进行测算,明确收支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根底上,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缺乏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局部通过其它渠道予以足额补助。对于政策性调、政策性医疗效劳价格高于发生的支出差额,市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切实加强卫生院收支监管,目前我市已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今后逐步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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