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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河北
大型
群众性
活动
安全管理
办法
河北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方法
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方法
XX省人民政府令
(2023)第2号
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8月13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23年9月6日
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平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平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场所、场地(以下统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到达一千人以上的以下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方法的规定。
第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那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催促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平安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旅游、工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信访、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平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平安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平安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平安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平安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责任,并确定主要平安责任人。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进行平安风险预测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平安风险评估,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平安责任制度,确定平安责任人,明确平安措施、平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平安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安检门、搜爆仪等平安检查设备;
(四)聘请平安保卫、电力、通信保障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并进行平安教育培训;
(五)组织实施现场平安工作,开展平安检查,及时排除平安隐患;
(六)落实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平安、灭火、突发气象灾害防范、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七)接受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九)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平安,对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提供志愿效劳。
第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以下简称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平安标准和平安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平安容量、平安疏散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活动场所使用平安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播送、应急照明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和活动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等平安设施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平安秩序;
(五)配备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重点部位的设施正常运转;
(六)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平安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熟悉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
(二)熟练使用应急播送、照明和指挥系统;
(三)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平安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平安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许可申请材料,组织查验现场,并对符合条件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平安许可;
(二)制定、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三)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进行现场平安检查,对发现的平安隐患责令整改;
(四)核准活动场所人员平安容量、停车场泊位数量和划定的区域,核查出售、发放票证情况;
(五)指导承办者对平安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
(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平安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平安的案件。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知识宣传;
(二)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按照规定职责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阻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平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不得携带、展示侮辱性、非法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发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四)自觉接受平安检查,配合平安工作人员查验箱包等随身物品;
(五)服从现场平安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
第三章平安许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平安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平安工作方案,平安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平安要求。
第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
在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该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
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平安许可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平安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租赁、借用活动场所协议书或者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证明。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申请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平安协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平安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平安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平安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七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现场查验活动场所的平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平安许可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平安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同一活动场所申请举办多场次相同内容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一次性平安许可,但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对每一场次活动实施平安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反恐防暴和保障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公共卫生等需要,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依法不予平安许可;已作出平安许可决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承办者,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经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的五日前书面向作出平安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前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平安许可。
第二十二条承办者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的三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平安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发放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平安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播送、网络等形式及时通告,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四章平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经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对活动场所组织实施现场平安检查。
实施现场平安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作现场平安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平安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发现平安隐患的,应当提出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