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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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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2023 安全管理 应急 预案 山东省 突发 环境 事件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62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那么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那么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 那么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那么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维护环境平安,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突发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那么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平安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发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发动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标准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省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海洋局、山东海事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平安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省应急厅、省开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海洋局、山东海事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藏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根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效劳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那么,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平安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山东海事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省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6)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方法(试行)(环发(2023)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工程,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催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根底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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