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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改变
XX
土地
用途
实施
意见
改变XX县区土地用途实施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严格方案管理,控制供应总量;严格收购储藏,标准土地市场;严格交易程序,标准交易行为;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确保政府收益不流失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改变现有土地用途,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国土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草拟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执行、本着应收尽收的原那么,土地储藏中心负责XX县区需要改变用途的土地收购工作、收购方将原土地使用者的收购申请、收购方拟定的收购协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上报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土地补偿标准由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收购时土地使用性质和批准的原土地用途进行评估确定、处置方式、前置条件、处置程序、政府土地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总价款减去土地、房屋使用权补偿及前期费用等收购储藏本钱后的余额、确定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收益、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改变土地用途后土地出让收入的结算工作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强化国有土地的用途管制,标准用地行为,合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有效解决我市集镇及中心XX县区局部用地单位因企业改制安置职工、企业转型、城市规划调整、退城进园等原因申请改变现使用土地用途特别是将工业用途变更为商业、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报批管理问题,确保政府土地收益不流失,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202223年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方案管理,控制供应总量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改变现有土地用途,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国土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草拟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执行。
二、严格收购储藏,标准土地市场
(一)本着应收尽收的原那么,土地储藏中心负责XX县区需要改变用途的土地收购工作。对土地储藏中心认定不宜收购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直接委托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二)收购方案报批。收购方将原土地使用者的收购申请、收购方拟定的收购协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上报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
(三)补偿标准确实定。土地补偿标准由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收购时土地使用性质和批准的原土地用途进行评估确定(特殊情况双方协商),房屋补偿按房屋性质由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三、严格交易程序,标准交易行为
(一)处置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及供应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二)前置条件
1、产权清晰。尤其要查明改变土地用途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的情况,已抵押或查封的必须要解除抵押或查封,才能改变土地用途,有纠纷的不能改变用途。
2、清场拆迁。涉及拆迁和搬迁的,必须要有原单位对拆迁和搬迁的意见,对职工的安置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3、规划许可。需要改变现有土地用途的必须由规划部门同意,并出具改变用途后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处置程序
1、原土地使用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国土部门依据年度供应方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处置、房产评估、土地评估、出让金结算等工作。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或变性的,要有国资部门的批复;土地上有房产的,要有房产评估报告,进行清产核资;国土部门要进行现场勘测、评估,确定土地资产量;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出让金征收结算工作。
3、原土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在符合改变土地用途前置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房产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4、原土地使用单位与土地储藏中心签订收购协议,不宜收购的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同时按程序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5、市国土部门拟定改变用途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开交易。
6、成交后,土地收购方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负责将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直接将收购本钱拨付土地储藏中心,委托处置的直接拨付原土地使用者,及时结算相关费用。
7、依法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四、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确保政府收益不流失
(一)政府土地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总价款减去土地、房屋使用权补偿及前期费用等收购储藏本钱后的余额。政府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设、收购储藏及企业安置缺乏的补充等。
(二)确定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收益
1、政府土地收益最低标准确实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确定,采用政府最低收益制。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的,最低收益为改变用途后的土地评估价的50%。
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的,最低收益为改变用途后土地的评估价与改变用途时原用途的土地评估价的差额。
2、超过土地收益最低标准的分配。来源为土地储藏中心收购的土地,在扣除各项税费后全部为政府收益;来源为委托处置的土地,在扣除各项税费和留足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后5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为政府收益。
(三)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改变土地用途后土地出让收入的结算工作。
土地储藏中心收购的土地成交后,按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入财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收购、前期开发及业务费的结算,编制结算单,呈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审批表〞;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土地净收益的结算、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其它支出。
乡镇改变土地用途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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