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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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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所得税 税收 筹划 案例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装修方案调整背后的税收筹划谋略 二、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中国税网 四、案例内容: 天晟公司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和提升企业形象,于2023年11月~12月斥资560万元,对原值为2023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6年〕进行了装修,相关费用已经全额计入了当期损益。从税收角度分析,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占到了房屋原值的28%〔560÷2023×100%〕,按税法规定,不能直接进入本期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应该作为资本性支出,每年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从2023年1月份开始〕摊入本钱。因此,公司在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5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筹划分析: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会发生一些诸如维护、改建、扩建或改进其功能的费用〔统称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制度及相关准那么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在对这项支出性质确实认与计量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那么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23〕10号〕明确:企业会计准那么――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本钱实质性降低,那么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那么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在具体实务中,对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那么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3〕8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进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到达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可见,会计制度与通知在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性质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前者主要是提供了质的标准,在量的方面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并且还出现了“可能流入〞、“原先的估计〞等主观性很强的字眼,使得企业在实际执行中的弹性较大。后者给出的标准有着具体数额限制,显然更为严谨和直观。两相比拟,通知能够起到有效地防止企业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来模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性质〔即使双方都认定为资本性支出,在确定资本化金额时也会有出入,本文未就此进行讨论〕的作用。  从上面分析可知,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两者判断同一笔支出性质时出现相异的结论。对企业而言,一项支出究竟是予以资本化逐年扣除还是直接费用化计入本期损益,势必影响年度利润额,进而改变纳税人应纳税额。  但是,通知也给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只要企业事先对装修金额进行测算,将其与房屋原值进行比拟,把费用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就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假定条件不变,天晟公司改变装修方案,把原有工程分成一期〔费用320万元〕和二期〔费用240万元〕进行,并将二期工程延至2023年12月开工并完成。这样操作给公司带来了以下好处。 一、减少房产税支出  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原有方案中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后,必将增加房产税计税依据。新方案下的一期和二期工程支出分别只占房屋原值的16%和12%,均未到达20%的标准,无须计入房屋原值,企业因此每年可少纳税款560×〔1-10%〕×1.2%=6.048万元〔当地规定的房产余值按房屋原值扣除10%计算〕,金额虽然不算大,但考虑到房产税是企业一项长期固定的支出〔直至房屋报废时才免于征收〕,节税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二、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新方案下的装修费用在发生年度据实列支,减少了2023年度和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并不说明纳税人真正少支出了所得税款。由于这种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前期少纳税款将在后期逐步转回,在不考虑企业出现亏损、资产报废时的清理费用、清理收入以及净残值等因素时,无论是否改变装修方案,这笔费用最终都能起到抵减同样金额〔560×33%=184.8万元〕税款的作用,其总体所得税负担并没有任何程度的增减。那么,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是否无法获得任何节税利益呢?  答案当然是否认的。大家都知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的基数是不包含净残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7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这就意味着原有方案至少有28万元〔560×5%〕的装修费用无法起到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而新方案根本无须考虑这一因素,装修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分次装修累计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28×33%=9.24万元。 三、增加了净现金流量  与原方案相比,新方案缩短了装修费用的摊销期限〔两年〕,提前确认费用必将导致局部应纳税所得额推迟至后期实现,从而滞后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企业资金不可能是无偿取得的,都有一定的本钱,新方案无疑给纳税人带来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  假定公司要求的最低资金年报酬率为8%.在新方案下,装修费用冲减公司2023年度和2023年度所得税支出的折现额为178.931万元。在原有方案下,折旧是从2023年开始发挥抵税作用的,年均可抵减所得税支出12.54万元,累计折现额〔即计算递延年金现值〕为99.386万元。后者多支出79.545万元的现金流量〔为简化分析,未考虑房产税支出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六、筹划点评: 天晟公司通过分次装修房屋,将费用性质由资本性支出转化为收益性支出后,既减少了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又防止了增加房屋原值,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非常划算。但是,这只是一种筹划思路,不能生搬硬套。如果分次装修影响到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分次装修期间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企业就应该通盘考虑,改变策略,选择更为有利的装修方案。 案例:2 一、案例名称:购置技术成果 还是委托开发 二、案例来源:纳税效劳网 三、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 五、筹划分析: 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按我国税法规定,甲公司购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在该法律保护期限或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期扣除。如果甲公司将购入技术分十年扣除,那么每年税前扣除金额为20万元。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甲公司那么可将其支付的200万元作为技术开发费。按税法规定,不但可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而且甲公司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习惯上称为加计扣除〕。甲公司如到达上述国家规定的增长比例,即可获得100万元抵减应税所得的指标。 六、筹划点评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其依据是什么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文中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同时规定上述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之所以在财税政策上将购置科研成果与委托开发作上述区分,这与我国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生产力的状况不无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产、学、研相脱节的现象,高校或科研院所有了科研成果后,只满足于职称评定、成果评奖等,而较少关注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不注重科研成果市场的培育;而生产活动中亟需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限于我国企业研发力量的薄弱,又处于等米下锅且不知在何处找到米下锅的状态,这种现象导致了科技资源和科研成果的严重浪费。为此,财工字[1996]41号文中提出:“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必要的委托开发不仅对委托方有纳税筹划方面的价值,而且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不过,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较高的情况下,委托开发可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而降低税负,但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最正确的选择。在购入技术成果或是委托开发两者皆可选择时,即在不影响技术成果应用这一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有时企业反而应当考虑购入技术成果。属于此类情况的有: 第一,企业当期处于法定的免税年度,一旦委托开发,那么无论是技术开发费的据实扣除,还是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企业都没有实际价值。而购置技术成果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显然可能在今后的应税年度税前摊销扣除。 第二,企业当年微利甚至亏损。由于在“国税发[1996]152号〞、“国税发[1999]49号〞中均规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只能抵扣其当年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局部,超过局部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担不实行增长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委托开发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而本身据实扣除时如果使企业亏上加亏,很可能在法定的补亏期内无法得以弥补。   第三,如果取得技术成果的价款标的较高,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会使本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急剧增长,一方面可能使本年得到的加计扣除指标不能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又使得下一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难以比本年度增长10%及其以上,如果下一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较大,那么委托开发并不可取。   在进行上述抉择时还应注意,相对于购入技术成果,委托开始可能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企业如果要选择这种方式,应评估研发失败的概率,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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