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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平潭
综合
试验区
商事
登记
管理办法
福建
工商局
模版
平潭综合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方法福建工商局[模版]
附件1
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方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建设两岸共同家园,营造优良便捷投资创业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开展规划,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商事登记。
第四条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方法负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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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根据商事主体类型分别确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内容,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文件目录,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设立商事主体,应当申请名称核准。名称核准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与商事主体设立登记一并申请。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受保护。商事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预先单独申请的商事主体名称经核准后,保存期为半年,保存期届满不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
商事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后的原名称以及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保护期均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保护期的商事主体名称,其他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
第十三条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报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认可的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前方能申请设立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前先行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和公布商事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目录。
第十四条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可以表述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工程;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商事主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如实载明具体经营工程。第十五条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不需许可审批经营工程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商事主体从事应当报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经营工程经营活动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前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或联络地址为住所,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提交对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的合法性、平安性负责。
第十九条商事主体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不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中选择办理分支机
-56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备案事由出现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合伙协议修改或变更的;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
(三)增设分支机构的;
(四)设立清算组及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根据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七条经商事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终止。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八条申请商事主体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商事登记机关的网上效劳平台申报。
第二十九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商事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三)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不属于商事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三十条除可以当场作出商事登记决定的外,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类型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由注册号、记载事项、提示栏、登记机关等局部组成,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
-92023
(一)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商事登记或备案的;
(二)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与其实际住所不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度报告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事主体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应当将商事主体记入不良信用名录,从商事登记簿中暂时移出,并公示。
第四十条商事主体被列入不良信用名录,暂时移出商事登记薄三年内事由消除,且商事主体自我纠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将其从不良信用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被列入不良信用名录,移出商事登记簿之日起三年后商事主体没有自我纠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予以除名。
对被除名商事主体负有责任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商事主体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事主体被除名后,其名称不受保护,以注册号作为商事主体的名称;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载入异常名录、不良信用名录或者除名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决定,恢复商事主体原登记簿记载事项。
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异常名录、不良信用名录或者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以下行为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监管并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工程经营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许可审批,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许可经营工程经营活动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商事登记和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六)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备案和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第四十三条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监
-1314一款规定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相关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未按照本方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示信用信息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那么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实施前已领取的营业执照继续有效。
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换照的具体方法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
第五十四条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XX省公务员局应当建立健全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注册官录用、评级、待遇、奖惩等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登记效能。商事登记注册官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高于本单位整体比例。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机关可先行实施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第五十五条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五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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