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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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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 执业 注册 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第十三条 1、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法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资料: (一)医师执业证书注册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申请后直接打印) (2)医师资格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 (4)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具有体检资格的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6)近期小2寸免冠半身正面白底照片2张 (7)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及年度校验记录 (二)医师执业证书变更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申请后直接打印)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5)近期小2寸免冠半身正面白底照片1张 (6)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具有体检资格的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及年度校验记录 (8)公立单位变更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开具是否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证明(本单位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   (4)近期小2寸免冠半身正面白底照片2张     (5)市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  (四)医师执业证书注销     (1)医疗机构关于注销注册的报告     (2)符合下列八项情形之一的材料:死亡或宣告失踪的证明;受刑事处罚的材料;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材料;因考试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证明;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材料;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3)《医师执业证书》     (4)本人有效身份证 办事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 2、卫生计生局被授权人根据审查结论审批签字,作出是否准予发放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的决定。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办结并发放医师执业证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河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冬季) 联系方式0359-5280929 医疗机构审批登记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资料: (一)医疗机构审批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各科室诊疗护理常规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及签字表。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 (10)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11)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1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开业一个月内上报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水处理终末质量报告  (1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有放射科的需递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变更 1、医疗机构变更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7)有放射科的需递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变更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拟增的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名录(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证书编号)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至少包括 设备名称、生产厂商、规定型号、数量、用途)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1)卫生行政部门准许变更名称的批复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持有关部门的任免文件;民营医疗机构持有有关协议或院内任免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需递交法人签字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负责人需提供主要负责人医疗专业毕业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的证件复印件 5、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办的医疗机构持有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市、区发改委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4)医疗机构增加床位要充实人员、增加设施、房屋,完善管理制度的情况(人员齐备,递交花名册、人员资质;增加的设施清单;房屋平面图包含尺寸及位置) (三)医疗机构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治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全体职工花名册、医护人员执业证书、其他卫技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合格证书; (7)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8)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检测合格报告单及复印件,与持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处理协议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检测合格报告单及复印件 (9)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备注:参加等级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提供上述1-3项材料及评审合格文件,4-9项材料不需提供。  (四)医疗机构注销申请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印章 办事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  2、对申请人场所进行实地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条件的结论   3、卫生计生局被授权人根据审查结论审批签字,作出是否准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决定 4、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办结并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河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冬季) 联系方式:0359-5280929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7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 第4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7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申请条件:     1、申办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工艺场所布局、设施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饮用水源周围环境平面图; (4)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 (5)供水系统示意图; (6)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说明书; (7)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批准文件(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合格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的项目、频次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9)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清洗记录单、清洗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及清洗后投入使用前细菌学指标检测报告单) (10)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及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11)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2)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复印件(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办事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 2、材料合法、完整、规范,对申请人场所进行实地勘验 3、在承诺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河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冬季) 联系方式:0359-528092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设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 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弃、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弃、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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