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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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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中层干部 选拔 任用 办法
**市中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 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 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 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 (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 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考察程序 1、 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 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 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 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 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 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 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 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 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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