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扶持法制社区效劳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效劳业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性效劳的保障力度(一)把社区效劳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社区根底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开展导向目录。按照XX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23)1号),落实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效劳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效劳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效劳用房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物业管理用房按XX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农贸市场、净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那么,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置,作为社区活动场所。(三)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用于社区共建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四)按实际效劳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采取市、区1:1比例配套。(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开展社区效劳工作。(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福利金赞助等渠道给予扶持。(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性效劳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第2页共4页(八)区、街道(镇)社区效劳中心是社区公益性效劳的组成局部,在其开办初期,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性效劳的扶持力度(九)对社区效劳业中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效劳及婚姻介绍、殡葬效劳工程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效劳业,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效劳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到达规定比例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十一)对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通知(杭贸政[2022]186号、杭财企[2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