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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党政机关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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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党政机关 新编
XX省党政机关 XX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方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本钱;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开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1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臵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效劳中心等下属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那么,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及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方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本钱。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开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效劳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效劳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老实信用、物有所值原那么,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党政机关必须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臵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效劳。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工程,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和有关公示制度。列入政府集 2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工程的方式躲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构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标准、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大平台。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方案,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臵培训工程,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符合规定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出国经费预算范围内。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经费。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3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方案,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劵、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中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效劳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那么。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外宾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方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工程,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效劳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效劳经营本钱。 4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效劳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效劳。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臵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本钱,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六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存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臵。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中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本钱。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平安、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大力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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