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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监察
中的
检查
制度
调查
论行政监察法中的检查制度和调查制度
论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事法律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将其不法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已建立或至少成认了善意取得制度。目前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只有零星的几条规定,且其内容涉及面都比较窄。这种表达善意取得思想的规定的存在并不等于有了一项系统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我国建立这样一个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根底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建立在交易平安与便利确实保上,而占有之公信力仍为其不可欠缺的根底。保护交易平安制度的含义包括保障交易稳定、有序和平安的内容。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交易秩序,并使之制度化,维护和促进商业信用,从而使交易活泼、商业繁荣。交易平安在实践中表现为与静的平安(如所有权的保护)相对应的动的平安,它是交易主体之合理信赖利益的平安。对交易平安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交易行为本身的保护,即保护这种行为的有效性及当事人目的性的满足。这三个方面虽然不是交易平安的三项构成要件,但它们从不同角度对交易平安作了诠释。动的平安(行为平安)的保护是其形式,而交易主体合理信赖利益的平安那么是交易平安的内容和实质。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的公信原那么密不可分。由于公信原那么侧重于保护公示的外观表象,因而它是保护交易平安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交易平安观念在民法中最直接的表达,这也就意味着公信原那么也必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根底。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原那么的具体表达,它所保护的信赖利益、权利表征来源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那么,两者在保护交易平安上是相辅相成的。
另外,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使得一连串的交易得到维护,从总体上看到达了使交易本钱最低化的目标。
二、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是近期理论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在这场争论中,善意取得制度经常被物权行为理论的反对者当作反驳的武器。另一方面,德国支持物权行为的人那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与否无伤大雅。因此,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物权行为理论就是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而进行物权的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应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的学说。根据这种理论,在一个买卖关系中存在两个法律行为:一为主体的债权行为,它使出卖人承担交付出卖物的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在这一阶段买受人尚不能成为所有权人;二为主体的物权行为,系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为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完成所有权移转的行为。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而独立成立。也就是说,如这笔买卖因违法或其他法定事由被撤销或宣布为无效时,依照这种原因行为所为的物权行为(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并不当然失效,也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这种来源于德国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般被认为具有以下功能:有助于法律适用和交易平安的保护。从中很容易发现这种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交汇点,两者都致力于保护交易的平安。但必须指出的是,两者在保护交易平安时的着眼点、范围、措施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曾被誉为法学理论的一项重要创设。这一理论通过将法律行为划分为最小的原子并强调这些原子的独立作用来构筑自己的体系,它就像一把刀把法律行为这块蛋糕分为两个局部。从客观上分析,这一理论确实也能起到保护交易平安的作用。但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它是通过一种大范围粗线条的区分来到达这一目的的,且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从这种理论运行的结果来看,在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欠缺是显而易见的。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起初表现为对权利外形的保护,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根本立足点却在于交易平安的保护,并始终致力于建立起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平安之间的平衡。至少在这一点上,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行为理论所无法取代的。因此,坚持以物权行为理论涵盖善意取得制度的主张显然是不适宜的。考虑到我国并没有接受物权行为理论的事实和传统,在制定我国物权法时没有必要采纳这一理论,而应在进一步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与加强对我国现实研究的根底上,建立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后需要提及的一个问题是,有无必要在物权法总那么中将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予以单列。考虑到各种善意取得形式的构成条件、适用范围方面的不一致,在立法体例上就没有必要单列一个综合性的东西,将各种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各自的本权利中无疑是最科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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