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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管理人员
带班
制度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平安根底工作,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及山西焦煤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精神,特修订霍州煤电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矿领导,是指矿领导班子成员(矿长、党委书记、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平安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后勤矿长、经营矿长、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洗煤副厂长)和副总工程师(通风、地测等)。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洗煤副厂长不参与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
第三条矿井、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矿井班子成员及带班数量
第四条各矿井每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下井带班。
第五条生产(含基建、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l、矿长、党委书记不少于5次/月,分管生产、平安、机电、技术等工作的副职领导不少于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不少于6次/月。
2、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4次/月。
3、基建、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在以上根底增加2次/月·人。
4、通风区长(兼矿长助理)待遇仍执行原规定。下井带班履行区长职责。
第三章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第六条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平安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
(二)下井带班人员要及时纠正“三违〞,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作业现场发现、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或遇到险情时,下井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平安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四)下井带班领导除正常现场巡查外,应着重检查跟班队干、平安员、瓦检员等履职情况,并对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章下井带班根本制度
第七条各矿井要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矿井必须制定
2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方案,明确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的工作范围、下井作业地点、工作重点及工作职责,每月28日月前排出次月矿领导带班作业表,在矿调度室公示,并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组织人事部。
第八条各矿井必须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平安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表(交接班地点由各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上一班矿领导出井交调度室,由调度室责专人负责保存。
第九条各矿井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各矿井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对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矿领导月度下井及带班完成情况要在矿公示栏、播送、电视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第十条各矿井必须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内容包括。矿领导下井带班综合台帐、交接班记录表、管理人员下井信息表;考勤资料及人员定位行走轨迹的电子信息、带班公示表及带班考核表。
2、带班领导升井后,在矿调度室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意见等填写到下井带班综合台帐;在平安信息站填写管理人员下井信息表。月末由调度室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表、下井带班综合台帐、带班安排及考核表整理汇总;由平安科负责将矿领导下井信息表整理汇总;由劳资科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当月考勤记录、人员定位系统矿领导下井行走轨迹的电子信息
3复制交调度室;由宣传部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表及公示有关资料汇总交调度室。由矿调度室责成专人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上述科室的档案整理汇总后移交到矿档案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十一条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第五章集团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催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矿井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集团公司调度室负责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进行逐班落实,对当班矿井无领导带班下井或违犯带班规定的责成矿井立即安排人员带班,并对矿井作出相应处理、通报。
4、集团公司宣传部根据安监局提供各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于每月6日前负责将各矿井领导带班情况通过电视、播送、报纸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或未遂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在追究区队长、有关矿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下井带班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的,除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减发矿长、党委书记一个季度平安绩效奖,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于纪律处分。
4第十五条矿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班记录,信息表,带班综合台帐,无电子考勤及人员定位轨迹记录,在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当中发现未按规定带班,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出现以上问题,按擅离职守处理,除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减发矿长、党委书记、责任者本季度平安绩效奖。年度内发生以上行为的责任者,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与平安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公司平安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纪委监察部、安监局、调度室等部门配合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干部下井、带班情况,并每月进行通报。每季度采用现场随机询问、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矿井平安绩效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超过规定次数的,每超一次补助200元。
第七章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实行带班领导月度带班汇总逐级上报制,各矿带班领导月度带班汇总由矿调度室负责,组织人事部、平安处审核后上报;由区域公司或代管矿井将各自分管的矿井矿领导带班情况每月末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统一汇总上报山西焦煤及煤矿平安监察分局。
第十八条实行“四〃六〞制作业的矿井,矿领导带班仍执行“三〃八〞
5制。
第十九条
各矿井在采掘面安装回撤、初次放顶与末采、巷道开口与贯穿、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时期,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副总、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挥作业,确保平安生产。
第二十条矿领导班子成员除完成下井带班作业任务外,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平安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抓好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矿井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跟班仍执行集团公司平安根本管理制度及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各矿井采、掘、开、辅助区队每班必须有队干下井带班,细那么由各矿井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举报和报告。举报执行集团公司平安举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2223年2023月7日起执行。
第八章地面生产单位
第二十四条地面生产单位也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的要求,实行厂领导带班作业。地面单位厂领导带班次数在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的根底上增加4次/月·人。并将带班表每月28日前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6
集团公司
202223.9.13
第二篇: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平安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平安意识,基层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域的检查巡视和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行为,根据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平安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
53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平安根底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23】
116号),山西煤炭工业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平安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张改革委、平安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扥通知(晋煤安发【2023】
913号)和煤业公司下发的关于各级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下井带班领导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
成员:矿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及各业务科室科长
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兼
第三条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范围
1、矿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为副矿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和参加矿值班并持有平安资格证的科室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开队组及通风、机运队等,负责带班作业的人员为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对与因多地点作业或因干部配备职数不够,而不能够满足各个作业场所均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作业的,可以明确取得平安资格证的班组长进行带班作业,但名单必须报人力资源科和平安审核、备案,由矿行文公布。
第四条下井带班作业次数规定
1、副矿长以上领导
副矿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保证每月1-2次下井带班作业,和工人同上同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2、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值班的)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4次,其中中夜班不少于2次,和工人同上同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3、采、掘、开及辅助队干
采、掘、开队组及通风、机运队,每班应有一名技术员以上干部下井带班。队长、技术主管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其中中夜班不少3个;确因干部配备职数缺乏,仍不能到达班班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时,可按第二项第3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平安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六条实习班后带班信息表制度
矿下井带班作业管理人员,都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
理意见等详细填表,作为下井考勤及事故隐患排查“三定〞的原始依据,出井后表交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