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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生产
许可
办事
指南
农药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农药生产许可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农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农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1.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第677号修订)第十七条;
2.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4号令)第四条;
3.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第八条。
办事条件:1.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 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③ 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④ 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⑤ 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⑥ 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⑦ 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⑧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②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现有许可证书的复印件(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④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声明。
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⑥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⑦ 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
⑧ 生产布局平面图;
⑨ 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⑩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⑪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⑫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⑬ 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在当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省农药管理局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书面审查。省农药管理局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专家组于90日内(不计入审批时限)提出审查意见。
4.审核审查。省农药管理局负责人4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厅领导审批。省农药管理局将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厅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
6.办理批件。对厅领导作出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省农药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对厅领导作出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省农药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药生产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17296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专家组在90日内(不计入审批时限)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必要时提出实地核查意见。
省农药管理局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出申请
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当场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省农药管理局负责人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厅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行政审批决定。
省农药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对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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