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下载文档

ID:104369

大小:76KB

页数:17页

格式:DOC

时间:2023-02-24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结合 基本 服务 规范 养老 机构 黑龙江 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 03.080 A 12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XXXX—201X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       201X - XX - XX发布 201X - XX - XX实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3/T XXXX—201X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服务模式与职能定位 3 6 配置要求 3 7 服务内容 7 8 服务要求 9 9 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 11 10 监督管理 12 参考文献 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牡丹江市社会福利院、大庆市萨尔图区百湖助老中心、黑龙江省社会福利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东、杨琼、孟令杰、张丽荣、王宝凤、李严、白萍、康馨月、孟丽君、苏志强、孟德龙。 13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模式与职能定位、配置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价,也可为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设施配备提供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431 护理分级 DB23/T 1992-2017 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规范 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令(第48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卫办医政发(第51号).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 黑龙江省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2016. 3  术语与定义 DB23/T 1992-2017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23/T 1992-2017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医养结合 医养融合 医养一体化 把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互结合,实现集医疗、康复、护理、养老等服务为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 [DB23/T 1992-2017,定义3.1] 3.2  医养结合服务 提供疾病诊治和护理等专业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等基本养老服务的活动。 [DB23/T 1992-2017,定义3.2] 3.3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提供疾病诊疗、护理、康复等专业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3.4  信息化养老服务 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为政府、社会、企业和老人等服务对象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活动。 [DB23/T 1992-2017,定义3.6] 4  基本要求 4.1  养老机构 4.1.1  养老机构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4.1.2  内设的医疗部门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的相应要求。 4.1.3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其它应依法许可服务的,应具有相应许可证明。 4.1.4  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35796-2017之6.4的要求。 4.1.5  应配备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药品。 4.1.6  应配置老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设施,配备相应基础的康复、急诊急救医疗设备器材。 4.1.7  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专科/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以及突发事件预案及急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等。 4.1.8  具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服务标准,如:诊疗、护理 、康复标准及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适合老人的饮食调理标准及院内感染管控标准等。 4.1.9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宜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4.1.10  老人房间及公共区域设施应符合GB/T 50867的要求,有防滑地面或防滑措施,房间及公共卫生间应按需配置紧急呼叫器、扶手等设施。 4.1.11  应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实现医疗、护理、养老信息化管理;宜构建数据库、信息化平台,提供临床监控和远程医疗等信息化养老服务。 4.1.12  应分门别类建立老人档案,并满足GB/T 35796-2017之6.1.4~6.1.7的要求。 4.1.13  应设立服务接待平台,公开服务流程,明确接待、入住评估等服务程序和工作标准,并符合DB23/T 1992-2017之6的相关要求。 4.1.14  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应与提供医疗服务的外部合作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15  合作机构宜为医保定点单位,并宜就近、择优选择综合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2  服务人员 4.2.1  养老机构的管理者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5.1的要求。 4.2.2  具有与服务相应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营养师等专业队伍,人员配置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的相关要求。 4.2.3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遵守相应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并纳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4.2.4  养老护理员、社工等非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均需培训,待其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服务知识与技能后方能上岗,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呵护老人,严禁发生口角、训斥、虐待等行为。 4.2.5  根据适龄老人的特点,提供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化的专业服务。 4.2.6  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4.2.7  养老护理员和餐饮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健康证。 4.3  环境、标志、安全 应符合DB23/T 1992-2017之4.3的要求。 5  服务模式与职能定位 5.1  服务模式 5.1.1  床位不到200张的养老机构宜设护理站、医务室。 5.1.2  床位超过200张的养老机构宜设护理院、康复院等。 5.1.3  不具备自建条件或欲增加服务项目的养老机构可与符合其需求的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机构提供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服务。 5.2  职能定位 5.2.1  护理站 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按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5.2.2  医务室 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 5.2.3  护理院 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 5.2.4  康复院 提供老人功能恢复的康复训练与心理康复等服务。 5.2.5  合作机构 按合同提供疾病诊疗、全面检查、紧急救治、医疗护理、康复等全部或部分基本医疗服务的无缝对接及定期巡诊、随访诊疗、延时护理等服务。 6  配置要求 6.1  护理站 6.1.1  人员 6.1.1.1  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6.1.1.2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 6.1.1.3  按工作需求合理配备护理员。 6.1.2  房屋 6.1.2.1  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6.1.2.2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1.2.3  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6.1.2.4  应设医疗废物存放点,并与治疗区域隔开。 6.1.3  设备 6.1.3.1  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等。 6.1.3.2  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6.1.3.3  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6.2  医务室 6.2.1  人员 6.2.1.1  至少有1名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身体健康的临床类或中医类执业医师。 6.2.1.2  执业医师超过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执业医师。 6.2.1.3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床位超过100张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6.2.1.4  护理员、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6.2.2  房屋 6.2.2.1  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6.2.2.2  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平方米。 6.2.2.3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6.2.2.4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6.2.2.5  医疗废物存放应满足6.1.2.4的要求。 6.2.3  设备 6.2.3.1  应有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或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等基本设备。 6.2.3.2  设康复室的,至少应有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6.2.3.3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应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 6.2.3.4  应有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等急救设备。 6.2.3.5  应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6.2.3.6  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6.3  护理院 6.3.1  人员 6.3.1.1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6.3.1.2  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但至少应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6.3.1.3  合理配备注册护士与护理员比例,使每床配备的护理人员不少于0.6名。 6.3.1.4  每护理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资格的护士,宜设护士长1名。 6.3.1.5  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6.3.1.6  宜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 6.3.2  科室设置 6.3.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