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04年12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以外的本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派出人员是指本公司派往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至少具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员。非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1每届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当届董事会换届当选后决定。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包括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应附理由和候选人简历。所有被提名的委员候选人应逐一经董事会表决选举。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员之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召集人不得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尽快选举继任委员。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论证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除非上述意见和建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联名以提案形式提交(提议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全体委员联名提出提案),该等意见和建议属调研论证性质,并不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等意见和建议单独做出决议。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和建议(以下合称意见)分为普遍意见和专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