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1(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