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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退役
人员
劳动
保障
政策
实施
意见
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石劳社(20x)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掌握局部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
按照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石劳社(20x)99号)和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冀劳社(20x)38号)划定的范围,局部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安置在企业的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还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保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平安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参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二、解决局部军队退役人员的历史拖欠工资问题
(一)企业是解决拖欠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主体。
(二)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拖欠局部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问题由企业本身解决。
(三)对困难企业拖欠局部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随着我县经济开展逐步落实。
(四)对正常生产经营和停产、半停产、“三无〞(无场地、无厂房、无资金)企业的认定,由县政府办牵头,县人劳社保局、发改局、工促局、审计局、财政局组成工作小组,进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集体研究确定。
三、积极做好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已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且符合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我县已开展的失业保险、免费培训、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解决根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一)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在企业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对于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记载军龄和其他根本信息。已经参保缴费的,重新核准登记军龄和其他根本相关信息。
(三)对于局部军队退役人员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我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四)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处于失业状态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那么,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五)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由企业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协商签订缓缴协议,纳入欠费管理。对困难企业补交所欠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个人局部由本人缴纳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六)对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费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订缓缴协议的,按签订缓缴协议的人数,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每人不低于202300元的基金补助,申请省劳动保障厅列入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方案。
五、解决根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对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按照我县根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有单位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按照规定负责解决。同时,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催促有能力缴费的企业尽快参保。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方法予以解决。
(三)对于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可按城镇居民参保。
(四)对灵活就业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按照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法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或按城镇居民参保。
(五)对于一至六级残疾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其医疗费用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印发的XX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方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六、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一)用人单位要按照省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保的催促其参保。
(二)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原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应当视同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规定的工程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x)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20x年5月1日后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3))的主要判定依据根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七、解决失业保险问题
(一)在企业工作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局部军队退役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XX省失业保险实施方法规定条件的,就业效劳局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于没有参保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由所在企业办理参保手续。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和“三无〞企业所欠失业保险费的,在签订补缴协议后,就业效劳局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局部,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企业局部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人劳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石劳社(20x)99号)要求,建立协调联开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企业局部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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