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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析
党内
法规
国家法律
关系
浅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摘 要】2022年,党中央先后公开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备案规定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22-2022年)三部文件。三部文件的发布为我党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的制定约束,任何党员和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党内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时深刻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认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对于我们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关系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开展历程概述
1938年,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当时是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945年5月,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又使用了“党的法规〞的提法。他说:“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根本原那么,而且要根据这些原那么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那么。〞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各级党组织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2022年1月6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2022年4月1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随着新时期党中央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使“党内法规〞在实现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概念分析
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党内法规〞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法规,其中的“法规〞二字是法学中的一个专业术语,翻开辞海、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等工具书检索,对“法规〞一词的解释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那么文件,是法律标准的表现形式。〞而从“国家法律〞中“法〞的概念来看,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开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开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无“党内法规〞的提法。那么“党内法规〞的定义是什么?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程序暂行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标准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样,党中央就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党内法规〞进行了科学的界定。
那么,“党内法规〞到底属不属于法律呢?在我国普遍对法律的认定中,法律需具备四个方面的特征:“(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标准。(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比照以上法律特征可知,“党内法规〞并不完全具备法律的全部特征,只具备一局部特征。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的关系
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定义分析可知:首先,我国暂行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而国家法律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由于我国法律分类众多,国家法律的制定主体也很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等;其次,“党内法规〞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而法律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后,“党内法规〞的实施方式主要靠广阔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自觉遵守,其约束力来源于党的纪律。而国家法律的实施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作后盾,其约束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两者的制定主体、调整对象和实施方式都存在差异。由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特色。所以,在实践中就会存在一局部人既是中共党员又是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致使法律适用方面就会同时出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的重叠。因此,在制定和使用党内法规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做好两者的协调、衔接工作,使“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是紧密相联的。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该重要讲话明确说明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说明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开展是实行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1982年的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些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党内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2022年,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着力加强制度的系统性,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真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
综上所述,党内法规必须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是保证国家法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任何党内法规的制定都必须遵从国家法律。
俞可平教授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一书的绪论中提出了一个命题:“不依法治党,就难以有依法治国。〞实现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必须加强“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只有不断加强“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才能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也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前提条件和切实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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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黔平(1988- ),女,贵州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