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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员工规范自身的建设,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经过一定的程序严格制定相应的制度,是公司管理的依据和准则。   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告。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某年某月某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某年某月某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某年某月某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管理制度【2】   一、资金管理   1、财务部设存款出纳和现金出纳各一人。存款出纳跑银行,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出纳负责收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帐,兼管充饭卡。   2、食堂需用的款项,由存款出纳打入以公司董事长名义开设的银行借记卡。该卡由食堂管理员保管使用,并列入移交。   二、用餐管理   (一)员工刷卡用餐   每月定期由现金出纳根据批准的伙食补助发放表,在饭卡系统为每位员工充入伙食补助,再由存款出纳付给食堂管理员所持银行卡(每月分2-3次付给)。饭卡中金额不足时员工向现金出纳缴现金补充。   (二)对外招待凭通知单用餐   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接待用餐通知单(重点:接待标准),总经办经理签批,食堂管理员填写用餐内容,食堂提供服务。用餐后,食堂管理员计算金额,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办经理核准。   三、公司帐核算办法   1、食堂管理员借款(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食堂管理员姓名”科目核算。   (1)首次借备用金[出帐依据:借款单、银行付款回单],   借:其他应收款-食堂管理员姓名   贷:银行存款   (2)食堂管理员报销购买食材、燃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费用时,补足备用金(详见下列公司帐第3项)。   (3)食堂管理员移交时交回余款冲减借款[出帐依据:收款收据、银行收款回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食堂管理员姓名   2、饭卡系统的资金,在“其他应付款-食堂”科目核算。   (1)应付给食堂的全公司员工伙食补助,记入“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伙食补助”科目[出帐依据:伙食补助发放表],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福利费-伙食补助   贷:其他应付款-食堂   注:伙食补助要加计到工资里,计算个人所得税。   (2)月底汇总员工缴现金补充饭卡的金额[出帐依据:饭卡系统打印的汇总表],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食堂   (3)月底汇总员工刷卡用餐的金额[出帐依据:饭卡系统打印的汇总表],   借:其他应付款-食堂   贷: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员工刷卡   3、食堂实际开支,在“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科目下食品支出、用品支出、其他支出3个明细科目核算,凭正规票据补足备用金。   (1)食堂购买食材(主食、副食、调味品等),记入“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食品支出”科目[出帐依据:税务发票,银行付款回单等],   借: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食品支出   贷:银行存款   注:经咨询国税局,食堂从农贸市场购买的肉食、蔬菜,可凭相关的凭据(肉菜清单)和证明(主要是种植、养殖农民身份证明)由国税局发票。   (2)食堂购买低值易耗品(碗筷桌椅炊具等),记入“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用品支出”科目[出帐依据:税务发票,银行付款回单等],   借: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用品支出   贷:银行存款   注: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相应建立备查帐,通过定期盘点核销备查帐记录。   (3)食堂耗用燃料电力以及食堂的其它开支,记入“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其他支出”科目[出帐依据: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费用分割单(电费、共同维修费)等],   借: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4、公司招待费用,记入“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分配招待费”科目(贷方),视招待部门不同,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借方)[出帐依据:接待用餐通知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   贷: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分配招待费   附注:   (1)食堂用固定资产(冰箱、空调等)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其折旧记入“管理费用-折旧费”科目[出帐依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2)应付食堂人员的工资,记入“管理费用-员工薪酬-工资”科目[出帐依据:工资表]。   公司帐有关食堂的平衡公式:   食堂开支总额=“其他应付款-食堂”发生额+“银行存款”发生额-“库存现金”发生额。   其中:   (1)食堂开支总额=“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福利费-伙食补助”+“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之和。如果食堂招待费用分摊到了“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也要加计进来。   (2)“其他应付款-食堂”发生额=应付伙食补助(贷)+员工补充饭卡金额(贷)-员工刷卡用餐额(借)。   (3)“银行存款”发生额,即食堂管理员凭票报帐,补足其备用金的金额。   (4)“库存现金”发生额,即员工补充饭卡所收现金额。   四、食堂辅助帐核算办法   (一)食堂辅助帐由公司会计核算。   (二)食堂辅助帐对内(即与公司)可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即与供应商)需实行权责发生制。   (二)食堂辅助帐的一级科目:现金(即食堂管理员所持银行卡的资金)、应收帐款(公司)、应付帐款(供应商)、原材料(食材)、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利润。   (四)食堂的营业收入:(1)员工刷卡用餐金额;(2)招待费结算金额;(3)废品让售收入。   (五)食堂的营业支出:(1)耗用食材;(2)低值易耗品;(3)燃料、电力、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维修等费用;若食堂无单独电表,则电费也不列入考核范围。   食堂辅助帐与公司帐的衔接公式:   (1)食堂辅助帐“营业支出”应等于公司帐“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科目下食品支出、用品支出、其他支出3项之和。   (2)食堂辅助帐“利润”(亏损/盈利)应等于公司帐“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福利费-食堂费用”科目净发生额(借方/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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