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第三条省农牧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成立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办公室(简称兽药“GSP”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以及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州(地市)级、县(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兽药GSP申报资料受理、审查以及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省农牧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青海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第五条省农牧厅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按照“同地区回避、随机抽取”的原则,选派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第六条省农牧厅根据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教育,并对本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兽药GSP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和兽药GSP规定;(三)从事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四)具有兽医、兽药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畜牧兽医或兽药监督管理工作3年以上。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6个月以上;(二)经过企业内部自查与评价,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三)在申请检查验收前6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兽药的问题(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第九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填报《青海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2(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四)企业人员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