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杨代雄内容: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号可能的意义范围之边界是狭义意思表示解释与任意性法律标准适用的界限。如果不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标准,那么应进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此时,意思表示漏洞的外部边界所在之处是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在我国民法典中存在标准根底。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间存在模糊区域,其界限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左右滑动。可以适当扩大我国民法典第142条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空间,使之承当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局部功能。关键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合同解释漏洞填补民法典法律行为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23〕05-0095-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那么。其中意思表示解释的射程如何,与意思表示之构成判断、合同漏洞填补、任意性法律标准适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等究竟处于何种关系,理论与实践上不无疑问。本文对此予以探讨。一、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意思表示解释始于何处?国内民法著作论及意思表示解释时,一般认为意思表示解释是指通过解释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1〕与此不同,在当代德国民法学上,主流观点认为,意思表示解释的功能不仅在于通过解释确定一项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包括通过解释判定一个符号〔言语、文字、图形、动作、沉默〕是否构成意思表示。〔2〕我国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目标是“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仅从文义上看,该款所谓的意思表示解释似乎仅限于对一项已经成立的意思表示,通过解释确定其内容。不过,如果将意思表示解释的功能限定于此,显然不能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在一个涉及法律行为的案件〔通常是合同案件〕中,裁判者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这是案件处理的第一步。在认定意思表示成立之后,才能通过解释确定该意思表示的内容,这是案件处理的第二步。在第一步中,裁判者关于意思表示是否成立的判断实际上也是一项解释工作。此项判断无非是审查当事人积极或消极的举动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