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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
考核
2010-2011年度泰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泰州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周卫兵 泰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 彬 泰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成 员:赵瑾瑶 泰州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许春林 泰州市卫生局疾妇处处长
常 伟 泰州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朱 云 泰州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唐锡闽 泰州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
丁 民 泰州市卫生局学会办副主任
夏 伟 泰州市卫生局学会办副主任
纪 敏 泰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副主任科员
汤毅钧 泰州市卫生局医政处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办公室主任由王彬同志兼任。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根据《关于确认泰州市具有医师定期考核资格的机构名单的通知》泰卫医〔2008〕10号,泰州市人民医院等机构为我市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二)各市(区)卫生局负责在当地卫生局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后,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泰州市卫生局。
(三)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农业经济开发区的医师定期考核,由泰州市医学会负责。
(四)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委托审批同意的考核机构或市医学会组织:
1、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由经审核同意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考核机构组织;
2、公共卫生类医师的考核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
3、口腔类医师、中医类医师的考核由市医学会组织;
4、市妇保院、市妇保所、市中心血站、鼓楼中西医结合医院等的考核由市医学会组织。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医师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参加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
(四)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具体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五)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30分、工作成绩50分、职业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2011年9月至12月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截止2011年12月,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9月1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汇总本机构本年度应接受考核医师名单; 9月3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规定汇总名单报送考核机构。
10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要及时通知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10月30日前,各考核机构要完成业务水平测评。
11月20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12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上报至负责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12月20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12月底前,各市(区)卫生局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相关材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向考核机构送交医师考核材料的同时,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周期内存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列举情形的相关材料。
(三)回避。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提前考核。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五)监督管理。各级负责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并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四)符合按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五)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卫生局及各市(区)卫生局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一个考核周期的考核机构资格。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