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在重罚,痛在违法写在平安生产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死了那么多人,罚得再多也不过份;过份的是,为什么出了事故才罚,而不是发现有违法行为就罚。这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平安生产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不容回避、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对违法生产视而不见,放任那些不具备平安生产根本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这就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就是我们平安监管力度不够、姑息迁就种下的祸根。今年8“月,全国许多媒体都报道了3.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结果: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孟南庄煤矿被处分款2118.58万元,涉案的23人受到相应处理,其中有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确实是一件难得的事,这是依法治平安的成功记录。但是,如果全面透视这件事情,人们不禁会问,假设孟南庄煤矿没有出事,会受到这样的处分吗?为什么孟南庄煤矿能持过期证照违法生产并脱离平安监管达三月之久?人们还会问,这是在处理事故,还是在处分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如果言明是在处分违法行为,兴许会触动各行各业的敏感神经,促进全国的平安生产。这张罚单早就该开从构成孟南庄煤矿巨额罚款的最大的一局部看,其法律依据是煤炭法。该矿违犯的是煤炭法的第二十二条,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分。但这两条法律规定都没有载明对无证生产的处分应在发生事故之后。因为这两个条款都不是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它清楚明了、毫无歧义地告诉我们: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由此可见,只要发现无证生产,就应处分。所以,孟南庄煤矿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应受到这样的处分。遗憾的是,这样的处分,是在72条生命灰飞烟灭之后才做出的;而且,所依据的法律又是早在1996年12月1日就已正式施行的煤炭法。换言之,对类似孟南庄煤矿这样的违法矿井该怎么处分,何时处分,煤炭管理部门是没有理由推说不知的。何况无证采矿、持过期证照生产是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容易核实的违法现象。为什么非等出了大事,酿成惊天大案之后,才去调查核实,才去做出处理?这里面到底存在着哪些深层次问题?如果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罚款再多,也是权宜之计,治标而已。人们并不看重这笔巨款能否如数收缴,人们担忧的是,这一震慑能持续的时间有多长,涉及的范围有多大;更为担忧是,经这一阵之后,一切极有可能回归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