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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乡村
医生
政策
手册
乡村医生医改政策手册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9月
前 言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乡村医生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医改,我省从2009年以来,将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改范畴,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并根据医改的推进,及时补充完善。
为便于乡村医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保障乡村医生权益,监督政策的有效落实和执行,我们将这些医改政策进行了汇编整理,并开通了全省医改监督电话:12320-2。欢迎乡村医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编 者
目 录
一、安徽省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补偿有关文件摘编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2号)
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12】29号)
5、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秘【2011】411号)
二、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医改政策问答
1、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补助原则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策
3、药品零差率补助政策
4、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
5、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养老政策
三、乡村医生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图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图
2、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图
3、一般诊疗费补偿资金拨付流程图
四、各地医改监督电话
一、安徽省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补偿有关文件摘编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2013年6月28日印发
1、自2013年起,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40%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行政村常住人口数补助村卫生室,年终考核结算。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省财政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补助5元,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按户籍人口人均1.5-2次和一般诊疗费人均报销标准进行总额控制。县级财政负责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公用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金额不低于3600元。村卫生室用水、用电执行当地居民用水、用电价格。
2、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下为每个村卫生室开设账户,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及一般诊疗费医保付费的核算和现金支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每季度初预拨本季度经费的90%,剩余10%部分年终考核后结算;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每个季度初拨付全年经费的25%,上述3项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村医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3、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备1名村医。村卫生室实有人员未达规定标准的,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或派驻等方式逐步解决,新进村医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不得新进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到龄村医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对具有村医资质、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村医,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2011年8月23日印发
1、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
2、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村卫生室的机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要求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3、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医的补助水平。
4、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自付1元。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2号)2011年9月30日印发
1、村医(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和按规定使用省补充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网上集中采购负责供应。
3、村卫生室要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四)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12】29号)2012年5月14日印发
1、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自付1元,基金支付5元。
2、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预算额=新农合认可参合患者的门诊人次×5元。其中,新农合认可的参合患者门诊人次=该村卫生室参合患者的门诊总费用/全省或全市村卫生室参合患者同期的门诊次均费用,后者如低于25元,按25元计算。
3、村卫生室的次均门诊费用由省农合办统一公布。
(五)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秘【2011】411号)2011年7月4日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
2、按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绩效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单位经常性收入统筹使用。
二、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医改政策问答
(一)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补助原则
1.什么是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答: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2.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获得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许可;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3.哪些村卫生室给予补助?
答: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均作为新农合定点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购买,根据服务的数量、质量给予合理补偿;对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
4.村卫生室补助渠道有哪些?
答: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服务数量、质量进行购买,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给予药品零差率补助。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公用支出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村卫生室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药品零差率补助标准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补助村卫生室;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0%和行政村常住人口数购买服务;一般诊疗费6元/次,由新农合基金支付5元,患者个人支付1元;村卫生室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公用支出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不低于3600元。
6.村医补助如何发放?
答:实行预拨与考核结算相结合,通过“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年度考核清算”的方式进行发放。
7.村医补助如何考核结(清)算?
答: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半年结算、年终清算”,发现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根据使用销售量占全部使用药物销售量的比例扣减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每季度考核1次(上半年考核于6月20日前完成,年终考核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根据考核结果,结(清)算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在考核完成5日内将考核结果及结(清)算村医补助报县级财政、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对所辖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定期监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剩余10%一般诊疗费预算基金拨付额度。
8.村医补助的发放如何公示?
答:县级财政、卫生部门将村医补助资金发放的办法、程序及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在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项目、标准、计算依据、考核结果、每人补助资金发放数额、监督电话等。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策
1.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哪些?
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承担或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工作。
2.哪些村卫生室给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答: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按照其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合理补助。
3.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服务的农村常住人口数量,2013年按40%(人均12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预算安排给村卫生室。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如何发放?
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每季度初预拨本季度经费的90%,剩余10%部分年终考核后结算。
(三)药品零差率补助政策
1.哪些村卫生室给予药品零差率补助?
答: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按药品进价(零差率)销售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
2.村卫生室使用哪些药品?
答: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
3.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省补充药品的比例是多少?
答: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