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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陕西
退伍军人
补贴
陕西退伍军人补贴
篇一:老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
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有哪些今天小编以征询答的方式来给您介绍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含),同时没有享遭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如何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关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23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那么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篇二:陕西省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方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陕西省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方法已经省政府2023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陕西省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方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退役士兵的接收
第三章 自主就业与教育培训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六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视检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接收单位归属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派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立、农业、林业、国有资产治理、税务、工商行政治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的原那么。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对政府分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及时接收并安排上岗。
第八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退役士兵的接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方案进展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入伍时是一般高等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别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那么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以及国家规定应当集中移交的其别人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开
具。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确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为其开具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治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效劳治理单位。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或者与安置有关的征询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自主就业与培训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当,详细标准和发放方法,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
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屡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经济补助,按照其服役年限,应当予以适当增发。 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的选择统一组织施行。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费用地点承当局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治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效劳。
鼓舞其别人力资源效劳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效劳。
第二十四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按照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
〔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屡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个体运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工程的给予财政贴息。 对从事个体运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治理类、登记类和证照
篇三:退伍军人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9-14 11:24:08 阅读量:196 【字体:大 中 小】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征询答
1、征询:哪些人员可以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同时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
〔4〕未享遭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2、征询: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能不能再享受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退役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3、征询: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能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4.征询: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放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局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民发﹝2023﹞110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局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详细为:2023年底前已年满60周岁的,从2023年8月1日开始发放;以后均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1月份开始发放。
5、征询: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张三,今年62岁,服义务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6、征询:服役年限是如何样计算的?
答:服役年限是如此计算的:以12个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例如:李四,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2月退伍,服役年限为4年;王五,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1月退伍,服役年限为3年。
7、征询: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一寸照相1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
8、征询:在年龄认定时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时如何办? 答: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