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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
相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全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案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方案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方案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方案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方案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方案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方案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方案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方案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方案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方案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方案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方案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方案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2.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方案相符。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县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方案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4.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由省级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6.各级国税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7.各级国税局要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二)专用发票的调拨
1.上级国税局向下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附件二),同时收取专用发票款。
2.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调拨后,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三)专用发票的盘存
1.各级国税局对所属库存的专用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制度。
2.上级国税局应对下级国税局的专用发票盘存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
3.省级和地市级国税局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都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附件三)。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国税局应不定期进行盘存。
(四)专用发票的销毁1.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确实认。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将有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国税局。
②省级国税局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备案。
④如双方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2)属于国税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法规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对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②对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③对改版后,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④对超过国税局法规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2.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局部,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的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丧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平安。
(3)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局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用发票的存储平安管理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1)库房设在国税局或出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平安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2.专用发票出售网点营业室的平安保管措施,应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平安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出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稳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3.各级国税局应根据专用发票平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平安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3)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三、专用发票的运输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运输
1.国家税务总局委托造币总公司每年向各省按季运送专用发票。
2.各省级国税局接到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基层国税局的需要,自行组织专用发票的运送工作。
(二)专用发票的运输平安管理各级国税局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置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配备平安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平安。
四、专用发票的出售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帐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见附件四)。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出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出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次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二)专用发票的出售专用发票的出售工作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出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出售。税务机关不得将出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出售管理业务。
出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出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出售机关可出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3、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国税局出售专用发票时(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前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4、根据专用发票出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日记帐(附件八)和纳税人领购簿,按日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附件九)。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注销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出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1.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前,国税局应按法规检查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经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